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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體育競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體育競賽,保障體育競賽安全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山東省體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國際性、洲際性、全國性和省級綜合性體育競賽、行業性體育競賽、單項體育競賽以及其他面向社會的體育競賽的組織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體育競賽,是指具有國際體育組織、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的體育賽事內容的競賽和表演。第三條舉辦體育競賽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節儉高效的原則。第四條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和市場資源參與舉辦體育競賽。對社會知名度高、市場潛力大的體育項目,鼓勵和支持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省級或區域性俱樂部聯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優化社會體育活動發展的政策環境,大力發展社會體育組織,加強各級體育聯合會建設,完善工作機制,鼓勵群眾性體育競賽。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堅持競技體育與全民健身活動並重,積極創辦群眾體育健身品牌賽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工作機制。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加大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逐步實現城鄉公共體育設施均等化。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競賽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體育競賽計劃時,應當統籌各項費用,撥付相應經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競賽的組織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外事、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競賽的相關工作。第八條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備案:

(壹)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辦國際性、洲際性和全國性綜合性體育競賽,由申辦地人民政府向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申報,除省人民政府直接申辦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申辦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際性、洲際性、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申辦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申報,並報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舉辦山東省運動會,由申辦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有關事項,並向省人民政府備案;山東省殘疾人運動會與山東省運會同城舉辦,相關事宜參照山東省運會組織實施;

(四)全省性體育競賽,包括山東省全民健身運動會、老年人運動會、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大學生運動會、中學生運動會、全省學校體育聯賽等。各行業單獨或聯合招標的,由招標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五)舉辦省級單項體育競賽,由省級單項體育協會或者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向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協調的重大問題,應當事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或部門申辦體育競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組織經費補貼;舉辦其他體育競賽的經費由主辦單位籌集。第十條申辦省級綜合性體育競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聯合申請承辦的,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先協商達成協議。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選擇部分符合條件的體育賽事,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交給社會力量承辦。第十壹條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滿足賽會需求的接待、交通、通信、安保等基礎設施;

(二)符合安全、衛生和消防要求的場所、設備和設施;

(三)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競賽項目規定的競賽規則和實施方案。第十二條申辦和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整合體育、文化、會展等場館資源,合理規劃新建場館。

申辦國際、洲際、全國綜合性體育比賽和山東省運會,現有訓練和比賽場館設施數量應達到舉辦比賽所需總量的70%以上;申辦國際、洲際、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和舉辦其他省級體育競賽,應當具備舉辦比賽所需的全部場地。

確需新建體育場館的,應當按照國家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統籌學校、社區體育場館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場館建設應符合節能、環保、無障礙、安全和賽後綜合利用的要求,外觀簡潔,設施先進。

進壹步推進體育場館管理和使用的社會化、市場化,新建體育場館賽後移交給學校、社區或其他機構管理和使用,並向社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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