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私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從事投資經營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種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監管、保護權益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金融等行政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扶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貼、基金、市場化等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咨詢和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的監管和績效評價範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的設立和運行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扶貧、文化旅遊、民生、健康醫療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投資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和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國家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租租結合、靈活出讓等方式,為優先發展產業、使用集約用地的民營經濟組織的產業項目提供用地,為民營經濟組織自主創業提供保障。
對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利用現有工業廠房和在建廠房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提高容積率後的土地出讓金。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促進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要落實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條招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對外貿易平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營經濟組織對進口產品申請反傾銷調查,並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民營經濟組織因其產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起訴的,應當支持其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