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有關部門的土壤汙染防治責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取土壤汙染和防治信息,參與和監督土壤汙染防治。第二章標準、監測和詳查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對於國家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制定嚴於國家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的地方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地方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土壤環境監測和土壤汙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技術規範。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土壤環境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基礎上,補充設立省級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汙染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範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建設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平臺,並納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第三章預防和保護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和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
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幼兒園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第十壹條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第十二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二)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確保持續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泄漏、流失、擴散;
(三)制定並實施自我監測計劃,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數據。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應當在拆遷活動開始前十五個工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從事有色金屬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鍍業等的單位。應當實行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遵守本單位分解落實的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第十四條從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產生多環芳烴、酚類化合物、總石油烴、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機汙染物的單位。,應嚴格落實防滲漏措施,提高汙染防治水平。第十五條礦山企業在采礦、選礦、運輸、儲存等活動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廢渣等汙染土壤環境。第十六條工業固體廢物和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煉渣、脫硫石膏等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和利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建設防滲漏、防泄漏、防散落設施,並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尾礦庫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和汙染防治。需要重點監管的病險水庫、病險水庫和其他尾礦庫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土壤汙染進行監測和定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