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遙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相關保護職責。
平遙縣古陶鎮人民政府、古城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保護工作。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投資、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提供資助,通過提供技術、宣傳、咨詢等活動提供誌願服務,參與平遙古城保護。第七條每年6月的第二周為平遙古城保護宣傳周。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平遙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八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平遙古城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制定保護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或者修改其他規劃,涉及平遙古城保護範圍的內容應當與平遙古城保護規劃相壹致。第九條平遙古城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振國寺、雙林寺。
核心保護區(以下簡稱古城)是指由羅路、阮街、鄭路和王景匯街圍成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惠濟河、柳根街、順城路、中都街圍合的區域。
環境協調區是指麒麟高速、合汾高速、國道108圍成的區域。第十條平遙古城保護的重點內容包括:
(壹)整體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和空間尺度;
(2)傳統街道、傳統院落、傳統民居、傳統作坊、傳統店鋪的建築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間結構、建築造型和老墻風貌;
(3)城墻、振國寺、雙林寺等文物保護單位;
(四)歷史建築和不可移動文物;
(五)寺廟、祠堂、亭閣、牌坊、古橋、古樹名木;
(六)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稱、商業老字號;
(七)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近代重要工業以及其他相關的代表性建築、遺址、遺跡;
(八)傳統文學藝術、傳統手工藝、傳統產業、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古城內居民生活和社區基本服務的配套設施。第十壹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宜居、宜商、生態的古城:
(壹)完善古城地下管網,建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汙水處理設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醫療、養老、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配套建設公共綠地、庭院綠化,改善人居環境,恢復古城水系濕地。第十二條古城區內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和色彩,采用傳統工藝、技術、做法和材料;違法超限建(構)築物應當整改或者拆除。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古城區域內的歷史建築修繕給予財政補貼和技術支持。第十三條古城內,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新增建築,不得改建、擴建二層以上建築,不得修建地下空間:
(壹)古城保護規劃確定為改造區的;
(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三)原址曾有傳統建築,經論證可在不影響相鄰關系的情況下恢復。第十四條古城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拆除、損壞歷史建築;
(2)改變傳統院落和傳統民居的結構;
(三)拓寬、偷工減料、走直街、巷、路;
(四)在沿街墻體上開啟門窗;
(五)在建築物屋頂堆放物品和使用反光材料。第十五條在古城區內不得擅自進行下列活動:
(壹)重建、改建、修繕建(構)築物;
(二)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構)築物;
(三)拆除歷史建築中的磚、石、木等建築構件;
(四)裝飾裝修沿街建築立面,占用街巷空間、沿街建築外墻空間和庭院公共空間的;
(五)懸掛、安裝、設置各類廣告、招牌、設施設備;
(六)接入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七)設立風景名勝區;
(八)開展各種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