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由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組成。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劃定、保護補償、培育利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遵循政府主導、統壹管理、嚴格保護的原則。第五條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的規劃、管理和監督。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省直、設區的市國有森林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培育和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並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違法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永久性生態公益林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與劃定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規模和布局。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規模和布局,編制全省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永久性生態公益林應當按順序劃定在下列林區,不得重疊:
(壹)汾河、桑幹河、滹沱河、張卓河、沁河及其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裏以上的河源,以及河道管理範圍以外兩側的林地;
(二)中型水庫和主要巖溶泉重點保護區周圍的林地;
(三)沙化、荒漠化、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集中連片林地;
(4)省級以上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以及列入世界遺產保護範圍的林地;
(五)省級以上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和沙漠公園林地;
(六)省、設區市、縣國有林場範圍內的生態公益林地;
(七)其他集中連片的天然林地。第十壹條永久生態公益林的劃定應當依據全省永久生態公益林保護總體規劃,堅持生態優先、統壹規劃、國有優先、集中連片的原則,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林地範圍內,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使用的林木和林地擬劃為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依法保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並經林權權利人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經營、管理、收益分配等內容。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屬國有森林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區劃技術規定,提出永久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依法劃定的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三章保護與補償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依法劃定的永久性生態公益林設立界樁和標誌,嚴格控制使用,保持區域的長治久安。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省直、設區的市國有森林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總體規劃和批準的保護規劃,編制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實施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用途或者侵占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下列情況除外: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無法避讓,確需占用永久性生態公益林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二)符合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和保護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工程設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三)其他法律法規確需占用永久性生態公益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