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施工(設計-
招投標模式,這是最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是世界上最常見的,在世界銀行和亞行的貸款項目以及基於FIDIC合同條件的項目中廣泛使用。其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施工的順序進行,壹個階段結束後才能開始另壹個階段。中國第壹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魯布革水電站項目就實施了這壹模式。
這種模式的好處是通用,可以自由選擇顧問、設計師、監理。各方都熟悉使用標準合同文本,這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缺點是項目要經過規劃、設計、施工三個環節才能交給業主,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成本高,前期投入大;換的時候容易引起更多的索賠。
第二,CM模式
也就是建築人?Age)模式,又稱階段承包模式,是在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時,從壹開始就聘請有施工經驗的CM單位參與施工項目實施過程,為設計師提供施工建議,進而管理施工過程。這種模式改變了過去設計完成後招標的傳統模式。合同分階段授予,由業主、CM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聯合小組,負責組織和管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和施工。CM單位負責項目的監督、協調和管理,並在施工階段定期與承包商會面,以監督成本、質量和進度,並預測和監控成本和進度的變化。CM模式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80年代以來在國外廣泛流行。它最大的優點是可以縮短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省建設投資,降低投資風險,更早的獲得效益。
第三,DBM模式
即Design-BuildMethod,即項目原則確定後,業主只選擇唯壹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僅負責設計階段的費用,還可以通過競標選擇分包商或使用公司的專業人員來完成項目,包括設計和施工。唯壹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設計-施工承包商不僅負責設計階段的費用,還可以通過競標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我們自己的專業人員來完成項目,包括設計和施工。這樣業主首先選擇專業的咨詢機構代替業主研究擬定擬建項目的基本要求,並授權壹個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作為業主代表與設計-施工承包商聯系。
第四,BOT模式
即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傳輸模式。BOT模式是20世紀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壹種依靠私人資本進行政府基礎設施項目,或者將國有基礎設施項目私有化的項目管理模式。政府開放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授權項目公司負責資金籌措和組織建設,並負責建成後的運營和還貸,協議到期後再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模式不增加東道國的外債負擔,還可以解決基礎設施和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項目發起人必須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大財團),資格預審和招標程序復雜。
動詞 (verb的縮寫)PMC模式
即項目管理承包商模式,即業主聘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表業主對項目的組織實施的全過程或幾個階段進行管理和服務。由於PMC承包商在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階段的參與程度和責任不同,PMC模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壹般來說,PMC有三種基本的應用模式:1。業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和供應商,與其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並委托PMC承包商管理項目。2.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業主通過指定或招標的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和供應商(或其中壹部分),但不簽訂合同。PMC承包商分別與他們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3.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商自主選擇施工承包商和供應商,簽訂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但不負責設計工作。
第六,EPC模式
即設計-采購-施工模式,在中國也稱為“總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下,工程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還包括整個建設項目內容的總體規劃和整個建設項目實施組織管理的規劃和具體工作。在EPC模式下,業主只需大致說明投資意向和要求,其余工作由EPC承包商完成;業主不聘請監理工程師管理工程,而是自行管理或委派業主代表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擔大部分風險,如設計風險、自然力風險和不可預見的困難;壹般采用總價合同。在傳統的合同模式下,材料和工程設備通常由項目總承包商采購,但業主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保留采購壹些重要工程設備和特殊材料的風險。在EPC標準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承包商負責所有的設計,承擔項目的所有責任,所以業主不能過多幹涉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是業主很少參與項目管理,因為承包商承擔了項目建設的大部分風險,業主專註於竣工驗收。
七、合作模式
即合夥模式是在充分考慮建設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確定建設項目同壹目標的壹種管理模式。它壹般要求業主和參與建設的各方在相互信任、資源共享的基礎上達成短期或長期的協議。通過建立工作組,相互配合,及時溝通,避免糾紛和訴訟,* * *將解決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 *將分擔項目風險和相關費用,以確保各方目標和利益的實現。合夥協議不僅僅是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協議,還需要建設項目的所有參與方,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共同簽署。合夥協議壹般圍繞建設項目的三大目標,以及工程變更管理、爭議與索賠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溝通與管理、公共關系等做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