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瓊辦發[2065 438+06]7號)精神,推進我省扶貧責任人(以下簡稱扶貧責任人)選拔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充分調動扶貧責任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全面完成各項扶貧攻堅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有幫扶任務的貧困戶幫扶責任人的管理。
第二章推薦和評選
第三條幫扶責任人由市(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鄉(鎮)幹部職工、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的工作人員組成。由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幫扶市(縣)總體任務和各鄉鎮脫貧攻堅任務,將各單位選派的幫扶對象統壹安排到各鄉(鎮)。鄉(鎮)黨委統籌市(縣)、鄉(鎮)、村委會幫扶幹部,根據本鄉(鎮)貧困戶幫扶任務具體安排,確定結對幫扶對象。定點幫扶單位人員原則上應安排到本部門貧困村幫扶。
對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幫扶責任人要實現全覆蓋。每個責任人當年幫扶貧困戶的任務數原則上不超過5個,已脫貧且下壹年度需要繼續幫扶的貧困戶的任務數每年不超過5個。
第四條幫扶責任人必須具備政治素質好、熱愛扶貧工作、敢於擔當、善於做群眾工作、事業心和責任感強、作風紮實、不怕吃苦、樂於奉獻、身體健康等基本條件。
第五條幫扶期間,黨員的組織關系、在原單位承擔的任務、幹部身份、編制性質、政治待遇、工資福利不變。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六條救助責任人的職責。
(1)發揮引導作用,宣傳黨和政府的扶貧政策,積極鼓勵貧困戶參加扶貧電視夜校,堅持先治窮、先扶弱,開展“我要脫貧”教育活動,幫助貧困群眾樹立自力更生、勤勞致富的觀念,增強脫貧致富的信心和決心,不斷提高群眾的覺悟。
(2)發揮幫扶人的作用,摸清貧困戶情況,分析貧困戶致貧原因,選擇扶貧路徑,制定幫扶計劃,落實幫扶措施,幫助實施扶貧項目,努力工作,提高幫扶對象的自我發展意識和能力。
(3)發揮聯絡作用,協調村黨組織和政府與貧困群眾的關系,負責貧困戶與定點扶貧單位和部門的溝通,積極協調落實各級幫扶措施。
(4)發揮表率作用,以身作則,以勤懇踏實的工作態度,吃苦耐勞的工作作風,關心貧困群眾,表現出關心他們的高尚情懷,在群眾中樹立黨的幹部的良好形象,不斷提高群眾的滿意度。
(5)真誠結對幫扶,每月至少走訪結對幫扶對象4次,把黨的教育、醫療、土地等惠農政策送到每壹戶,讓每壹個貧困戶都能享受到政策帶來的紅利;對有條件發展產業的貧困戶,幫助其選擇發展項目,爭取資金支持,實現穩定增收;建立幫扶工作登記手冊,協助農村做好幫扶資產的登記、管理和建檔工作,指導幫扶對象與駐村工作隊和“村委會”幹部共同填寫《扶貧手冊》,填寫的內容必須真實反映幫扶全過程,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及時配合市(縣)、鄉(鎮)有關部門,幫助已脫貧的貧困戶退出。
(六)積極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幫扶工作。
第四章管理規範
第七條鄉(鎮)黨委、政府統籌管理本轄區內的責任人並建立責任人名單。原則上負責幫助的人要保持穩定,不能隨意頻繁更換。人員變動時,花名冊應及時更新。名冊應報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幫扶責任人同時接受派出單位的管理。幫扶責任人在履行駐村幫扶責任時,也應主動接受駐村工作隊的日常管理。沒有駐村工作隊的,由“村委會”負責日常管理和業務對接。責任人的單位、職務、聯系方式要在貧困戶面前的責任卡上公示,駐村工作隊或“村委會”要大膽管理、協調、指導責任人幫扶貧困戶。
第九條市(縣)組織、扶貧部門、鄉(鎮)對新確定的責任人至少進行壹次全面系統的崗前培訓,幫助其掌握黨和政府的扶貧政策,到貧困村開展群眾工作和扶貧工作,幫助其盡快適應貧困村工作環境,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負責幫扶的人員每年應輪訓壹次,時間不少於2天。
第十條幫扶責任人在開展幫扶工作的村進行考勤登記,登記工作由駐村工作隊和“村兩委”具體負責。
第十壹條工作記錄。救助負責人應建立專項救助記錄本,如實記錄每項救助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時間,並由貧困戶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定期報告。幫扶責任人應每季度向駐村工作隊匯報壹次,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派出單位和鄉(鎮)黨委、政府匯報壹次。幫扶貧困戶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鄉(鎮)駐村工作隊和派出單位報告。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鄉鎮黨委、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派出單位應當召回負責人,進行調整和更換,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和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壹)因疾病、家庭困難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駐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質、能力等原因,不適合幫助,幫助後效果不明顯的;
(三)工作作風遲緩、不認真、不盡責,救助成效不明顯,群眾反映強烈的;
(四)受到紀律處分或者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適宜繼續承擔幫扶責任的;
(五)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辭去公職的。
召回的協助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優秀”(因病召回除外)。因本條第(二)、(三)、(四)項所述原因,壹年內不得晉升。
第十四條幫扶責任人應自覺接受鄉(鎮)黨委、政府、駐村工作隊和“村兩委”的管理,積極溝通對接。
第十五條責任人應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堅持廉潔自律,不準散布與中央不壹致的言論,不準打牌賭博,不準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不準在所在村報銷個人費用,不準參加公款吃喝,不準接受禮品禮金,不準參加各種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活動。在村幹部或農民家中,應按標準支付夥食費。
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鄉(鎮)黨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檢查幫扶責任人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負責幫助的人因工作需要,往返餐費補貼和交通費補貼,由派出單位按照有關管理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派出單位應當發揮後盾作用,支持本單位選派的負責人開展幫扶工作,妥善安排自身工作任務,為其開展幫扶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派出單位領導每半年至少壹次到責任人所在村走訪指導工作,及時了解責任人工作情況,幫助解決責任人遇到的問題。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每年年底,鄉(鎮)黨委組成考核小組,對鄉(鎮)幫扶責任人幫扶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方案由鄉(鎮)制定,並報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考核內容包括:幫扶群眾滿意度、年度扶貧任務完成情況、扶貧手冊填寫情況、工作記錄、考勤情況、措施落實情況等。
第十九條幫扶責任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個等次。優秀幫扶責任人從優秀駐村工作隊中產生,名額占幫扶責任人數的20%。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報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市(縣)建委組織部。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通報考核結果,對突出幫扶責任人予以表彰。評估結果反饋給發送單位。
第二十壹條年度考核作為幫助責任人評選先進、提高工資等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對幫扶期間表現突出、扶貧成效顯著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或提高工資等級。
第二十二條幫扶責任人被評為不合格的,由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進行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對其派出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