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對外經濟貿易、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配合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管理工作。第四條經營印刷業,實行許可制度,必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壹)印刷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取得印刷許可證(許可證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向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領證書。經批準後可領取特種行業營業執照,持兩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專營或兼營圖書、報紙、期刊印刷業務的單位,也必須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印刷業務。
嚴禁無證經營。
(二)設立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合資合作圖書報刊印刷企業,須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圖書、報紙、期刊印刷企業還必須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後,再報對外經濟貿易行政部門批準,並憑兩份批準文件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三)印刷業經營者變更登記項目、變更工種、停業、合並、分立或搬遷,必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第五條圖書、報紙、期刊印刷實行定點制度,圖書、報紙、期刊印刷企業承擔的印刷範圍按照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版單位必須按規定委托印刷出版物。未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非出版單位不得從事出版物印刷業務。第六條承接圖書、報紙、期刊印刷的企業,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壹)承接印刷出版單位委托的圖書印刷,必須驗證出版單位蓋章的正式發行單和印刷單原件;承接委托印刷報刊,必須驗證報刊登記證;承接報紙、期刊版次、增刊的委托印刷,還需驗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版該版次、增刊的原批準文件;承接委托印刷書刊,除核實上述文件、證件外,還需按規定核實出版單位出具的委托印刷書刊委托書。
(二)承接非出版單位委托的內部資料等非正式出版物的印刷,需按管轄範圍核實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準印證;承接本省批準連續出版的報紙、期刊的印刷,應當驗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原件。
(3)跨省印刷出版物需有印刷單位和承印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準印證。
(四)承接境外(含港澳臺)印刷業務,須持有效證明文件和與印刷業務相適應的半成品、原材料清單,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半成品、原料、成品進出境時,海關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他有效的相關單證監管放行。除經批準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出版物外,所有印刷出版物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國內銷售或傳播。
申辦出國印刷須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五)印制宗教印刷品,須經國務院市宗教事務局或省宗教事務局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第七條印刷委員會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出版物上公布出版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書號、刊號、版號或者準印證號、出版日期、發行日期、印刷單位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第八條印刷經營者不得擅自印刷、銷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盜版、非法印刷出版單位的出版物,不得擅自編輯、征訂、銷售出版物。第九條印刷經營者不得偽造、挪用或者冒充出版單位印刷、銷售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