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壹般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自己的土地,自行組織並雇用他人進行建設的房屋和建築物。自建房是中國傳統建築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中國農村。幾乎所有的農村居民都是通過自建房屋來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此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出臺之前,很多單位還集資自建房,解決企業職工的住房需求。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的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也越來越豐富,尤其是江浙地區。
自建房需要註意的問題:
首先,我們應該選擇壹個好的施工隊,並有壹個建築草圖。
第二,自建房應受到監督,以確保建築質量,並應準備好鋼材、磚塊和水泥等材料。
第三,自己建房涉及占用公共道路,鄰裏關系要處理好。寫壹份施工合同,這樣結算的時候就有證據可談,避免結算出現問題。
第四,自建房要設計地下管線,壹勞永逸解決問題,不然麻煩大了。
5.自己蓋房子要忘記放線嗎?確保墻壁是垂直的。
六、從建築準備門窗,這樣就預留了門窗的尺寸。
七、自建房如果是樓房建築,要註意鄰居的遮陽問題,合理處理自己樓房的面積和結構。
八、自建房要做好供電準備。
九、自建房要選擇好的建房季節,最好在正月以後。
十、自建房地基必須處理好。
自建房新途徑:輕鋼結構和木結構
輕鋼結構自建房的優點是:
1.抗震8,抗風13。
2.獲房率比傳統高40%。
3.綜合住宅,2個月200平米可直接建好入住。省時省力。
4.環保節能,不會形成建築垃圾。
5.保溫:保溫隔音兩項措施:擠塑板和玻璃棉。
6.單側呼吸指的是防潮。
7.個性化定制:外觀、戶型、布局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設計。
8.非常舒服。
農村居民如何辦理宅基地和建房手續?
(壹)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平方米;第四,農村居民必須“壹戶壹宅”;五是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禁止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建房。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良田,能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農民申請建房用地的新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即城鎮自建房屋,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以買賣、交換、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有嚴格的規定。《房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2008年7月1日實施)第八十七條:“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屬於集體的,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能在自己村集體內部買賣,也就是說房子只能賣給自己村的人。
自建房的沒落,主要是因為辦證手續繁雜,以及地方政府規劃法規的限制。完善個人自建房保護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房屋拆遷應嚴格按照當地商品房價格加60年物業管理費進行補償;取消住房交易的城鄉和籍貫限制;取消住房的面積限制;取消繁瑣的報建審批手續,降低報建、土地證、房產證的昂貴費用;鼓勵私人建房,在支付方面給予低息支持;改變強盜邏輯:商品房是地產商的私人利益,不能歸為公共利益;舊城改造拆遷政府不能為房地產商強行拆遷開路,而應該盡可能地把土地還給老百姓,規劃好之後再集資建公寓。基於這壹原則的個人自建房保護法應該是壹部比較完善的法律。
農村自建房存在的安全問題
農村存在“三無工程”。
農民樓面積不大,樓層不高。專業的施工隊不願意做這種“芝麻”的工程,施工人員只好自己組建施工隊。建築工人大多是沒有專業技能的農民,有時甚至老弱病殘都被擺上架子高空作業。這是農村房屋存在無設計圖紙、無資質施工隊伍、無施工監理單位的直接原因。
1,農民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村幹部也曾告誡村民,新房建設的圖紙要審批,工程隊的資質要審批,但大多數村民置若罔聞,請來了當地的泥師傅和沒有資質的工程隊。除了經驗,他們幾乎沒有基礎設施的專業知識。即使村幹部發現違建,也沒有強制執行力。只能出於責任感善意提醒他們施工要註意安全,沒有別的辦法。未經批準,請無資質的施工隊,可以節約成本。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們忘記了任何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甚至不知道不批是違法的,發生嚴重事故要承擔法律責任。
2.農民安全意識薄弱。搭建的三腳架和扶手不穩固,特別是受力較大、容易磨損的部位沒有隨時維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隱患。偷工減料在建房過程中非常嚴重,部分新房砂漿中水泥含量小於10%。建築結構不合理導致磚柱不穩定。
城鄉二元結構管理體制的缺陷。
我們的政府在城市投入了更多的資源、資金和精力,卻忽視了對農村的投資。農村管理的觸角不夠,很多地方成了管理的死角。
1是農村房屋管理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鄉村建設規劃存在漏洞。農民不按計劃建房。壹些農民受“風水”意識的影響,特別是壹些山區的房子喜歡把房子建在集雨區或者風口路旁邊。壹旦洪水爆發,災難不可避免。還有壹些農民按照自己的建房進度操作,不把房子壹排排壹起蓋,而是蓋兩棟有地基的“頂天立地”的樓。
3.農村管理體制相對薄弱。監管力度小的時候,農民有僥幸心理,利用監管部門的漏洞逃避審批。農村的實際情況與城市不同,導致農村建築市場監管長期缺位。農村建築的安全監管主要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專門負責這項工作的人員非常有限。這麽大的區域,幾個人管理起來真的很難。鄉鎮沒有專門的部門管理施工安全,鎮政府只能起到兼管的作用,但作用有限。因此,管理“真空”無處不在。
百姓自建房壹般指農村自建房。在縣級小城市,也有大量的自建房。與農村自建房不同,縣鎮自建房不使用集體農用地。他們的土地性質壹般是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些土地或財產可以合法轉讓或交易。以前城市管理體制松散,辦理土地使用證門檻低。然而,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市土地日益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征地門檻或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的數量在不久的將來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