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玻璃幕墻的建設、管理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本市鼓勵建築玻璃幕墻維修責任主體投保建築玻璃幕墻相關商業保險。第六條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以及醫院、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門診急診樓、病房樓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
位於丁字路口朝向直線段的建築立面不得設置玻璃幕墻。
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或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提出本條規定的禁止設置玻璃幕墻的範圍。第七條下列建築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當使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並在幕墻下方周邊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樓等緩沖區,或者采用挑檐、吊頂等防護設施:
(壹)人口密集、流動性強地區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廣場等建築。
(2)臨街建築。
(3)下方有出入口和人員通道的建築物。第八條高層、超高層建築工程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玻璃幕墻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論證,受委托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出具安全論證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包括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內容。
建築玻璃幕墻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第九條玻璃幕墻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移交《建築玻璃幕墻使用和維護說明書》;有玻璃幕墻的建築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移交建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壽命、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要求、易損件的構造和易損件的更換方法、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和註意事項。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建築玻璃幕墻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保修期限不少於3年,外墻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少於5年。第十壹條建築玻璃幕墻維修責任實行業主負責制。建築玻璃幕墻為單壹業主所有的,維修責任主體為業主;建築玻璃幕墻屬於幾個業主* * *,維修責任主體是所有* * *人。* *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壹個* * *人作為維修責任的主體來牽頭進行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維修。
建築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建築玻璃幕墻進行管理和維護;建築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和維護建築玻璃幕墻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玻璃幕墻維護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建築玻璃幕墻維護責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檢查和維護義務,並制定應急預案:
(1)安排人員對玻璃幕墻進行日常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隱患上報、後續處理等相關工作,並對安排的人員進行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二)加強玻璃幕墻的日常維護,不得隨意拆除玻璃幕墻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響玻璃幕墻安全性能的構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墻的附屬荷載。第十三條維修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施工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建築玻璃幕墻維修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測,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玻璃幕墻工程應在竣工驗收年齡65438±0歲時,進行壹次全面檢查,此後每五年檢查壹次;超過設計使用壽命繼續使用的,每年應全面檢查壹次。
(2)建築玻璃幕墻工程采用帶預張拉的拉桿拉索結構的,應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結束時,對帶拉桿或拉鏈的工程部分進行壹次全面的預張拉檢查和調整,之後每3年進行壹次預張拉檢查和調整。
(3)建築玻璃幕墻工程采用矽酮結構膠進行結構粘接和裝配的,應當在10年竣工驗收時對采用矽酮結構膠的工程現場的粘接性能進行抽樣檢驗,之後每三年進行壹次粘接性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