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建築物內的隔墻應從建築物的地面基礎至屋頂的底部基礎隔斷。
戶墻與單元之間的墻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h
7.2.5附屬於建築物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設備間、消防水泵房、通風空調機房等應通過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通過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墻和0.50h 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2.6當冷庫采用泡沫塑料、稻殼等可燃材料作為墻體內的保溫層時,宜采用不燃性保溫材料進行各層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分的耐火極限應與樓板相同。
閣樓的可燃保溫層與冷庫的墻體應用不可燃墻體隔開。
7.2.7建築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窗臺墻和窗間墻應用不燃材料填充。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材料時,內墻可采用不燃材料填充;
2對於無窗隔墻和窗臺墻的幕墻,應在每層外緣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m的不燃實心裙墻;
3幕墻與各樓層、隔墻之間的縫隙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密封。
7.2.8建築物內高溫或火焰作用下易變形的管道,在穿過樓板的部位和墻體兩側應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h..
7.2.9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道內禁止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得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和電線。電梯井的井壁除電梯門洞和通風孔外,不應設置其他孔洞。電梯門不應使用柵欄門。
應獨立設置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垂直管道井;井壁應為不燃體,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豎井墻上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7.2.10建築物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用不燃材料或不低於該層耐火極限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物內與房間、走道相通的電纜井、管道井等孔洞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封堵。
7.2.11墻、樓板兩側防火閥與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措施。
7.4樓梯間、樓梯和門
7.4.1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的樓梯間應有自然采光和通風,宜靠外墻設置;
2樓梯間不應有開水間、可燃物儲藏室和垃圾滑道;
3樓梯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樓梯間;
5 * * *建築內的樓梯間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6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表不應敷設在住宅樓的樓梯間。當住宅建築必須安裝時,應采取金屬套管和切斷氣源的裝置等防護措施。
7.4.2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7.4.1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自然采光和通風不具備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2樓梯間首層可包括樓梯間的走道和門廳,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將其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
3除樓梯間的門外,不應在樓梯間的內壁上開其他門窗;
4高層廠房(倉庫)、擁擠的公共建築、擁擠的多層丙類廠房設置封閉樓梯間。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5其他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7.4.3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7.4.1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不具備自然采光和通風時,樓梯間應按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設置防煙或排煙設施,並按本規範第11章的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施;
2樓梯間入口處應設防煙前室、開敞陽臺或凹廊。防煙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前室使用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m2共用前室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高層倉庫不應小於10.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
5除樓梯間門和前室門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壁不應開有其他門窗(居住建築除外);
6樓梯間首層可包括樓梯間前室的走道和門廳,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將其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建築內各層疏散樓梯間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並應直接與室外相連。當需要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壹層不應使用樓梯間。當必須使用樓梯間時,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7.4.5當滿足下列要求時,室外樓梯可用作疏散樓梯:
1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1m,樓梯凈寬不應小於0.9m
2傾斜角度不宜大於45?;
樓梯和平臺應由不燃材料制成。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在室外開啟;
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範圍內的墻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
7.4.6金屬梯子可作為D、E車間的第二安全出口,但其凈寬度不應小於0.9m,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對於D類、E類高層廠房,當每個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每個工作平臺同時工作的總人數不超過10時,可采用敞開式樓梯,或凈寬不小於0.9m,傾角不大於60?金屬梯子兼作疏散梯。
7.4.7螺旋形樓梯和扇形臺階不適用於疏散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樓梯。必要時,上下臺階形成的平面夾角不應大於10?,每層距扶手25厘米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於22厘米。
7.4.8公共建築室內疏散樓梯兩級樓梯扶手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15cm。
7.4.9高度大於10.0米的三級耐火建築應設置通向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對於室外消防,不應安裝梯子。朝向老虎窗,寬度不應小於0.6m,並應設置在距地面3.0m的高度。
7.4.10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7.4.3條的規定,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註:安裝在倉庫走廊、冷庫大廳或糧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墻設置,首層宜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長度小於等於30.0m的通道;
3消防電梯井及機房與相鄰電梯井及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隔墻;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在首層消防電梯井的外墻上,應設置消防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並在內部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消防電梯底部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積不應小於2m3,排水泵的排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機房的前門應設置擋水設施;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7消防電梯的運行速度應按首層至頂層不超過60s的運行時間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的動力和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7.4.11建築內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共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
疏散走道應在防火分區配備A級常開防火門。
7.4.12建築中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築和工廠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用房外,當壹個房間內人數不超過60人,平均每門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不限制開門方向;
2.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為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和旋轉門;
3倉庫的疏散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可在壹層外側靠墻處設置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築的外門,應確保在發生火災時不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從內部輕易打開,並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誌和使用提示。
8.3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地點。
8.3.1下列建築物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3.4條的規定外,還應設置DN65室內消火栓:
1廠房(倉庫)建築面積大於300m2
2.5000m3以上的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船舶、飛機)、展覽建築、商店、賓館建築、病房建築、門診建築、圖書館建築;
3.800座以上的特級、壹級劇院,其他等級的劇院、電影院,1200座以上的禮堂、體育館等。
4 . 5層以上或者10000m3以上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居住建築等民用建築;
7層以上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有困難時,只能設置消火栓箱內無DN65的幹式消防豎管和室內消火栓。消防立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65。
註:單層、多層耐火等級為壹、二級且可燃材料較少的丁、戊類廠房(倉庫),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小於等於3000m3的丁類廠房,建築體積小於等於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糧食倉庫、金庫不設室內消火栓。
8.3.2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結構古建築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8.3.3消防水龍帶卷盤應安裝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內,室內消火栓等公共建築的規模應低於本規範第8.3.1條的規定;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配備消防水帶卷盤或便攜式消防水帶。
8.3.4含有遇水燃燒爆炸物品的建築物和室內建築不設生產和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罐且建築容積小於或等於5000m3的其他建築不設室內消火栓。
8.4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8.4.1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確定:
1建築內同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式消防炮滅火系統時,室內消防用水量按要求同時啟動的上述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當上述消防系統需要同時啟動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50%,但不小於10L/s;
2.室內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的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的水槍數量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8.4.1的規定;
3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219確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確定。泡沫滅火系統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和《高倍數和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96)確定:固定式消防炮滅火系統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固定式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338的有關規定確定。
8.4.2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室內消火栓數量大於10,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15L/s時,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至少有兩根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當其中壹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他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
2高層車間(倉庫)應設有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室內消防垂直管道應連成環狀;
3室內消防立管直徑不應小於dn 100;
4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應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分開設置;消防泵合用時,報警閥前應單獨設置給水管道;
5高層廠房(倉庫)、有室內消火栓且4層以上的工廠(倉庫)、有室內消火栓且5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消防泵適配器。
消防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於消防車通行的地方,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進水口的距離宜為15.0 ~ 40.0 m。
消防泵適配器的數量應根據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消防泵適配器的流量應按10 ~ 15L/s計算;
6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由閥門分成幾個獨立的區段。單層廠房(倉庫)和公共建築,停用維修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對於多層民用建築和其他工廠(倉庫),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應保證管道檢修時不超過1立管關閉,但當設置3個以上立管時,可關閉2個立管。
閥門應保持常開,並有明顯的啟閉標誌或信號;
7.當室內有消防水和其他水的管道達到最大小時流量時,仍應能保證全部消防水的供應;
8允許直接吸水的市政給水管網,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且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泵應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
9幹式消火栓系統可用於寒冷寒冷地區的非采暖車間(倉庫)等建築,但應在進水管上設置快速啟閉裝置,並在管頂設置自動排氣閥。
8.4.3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無可燃材料的設備層外,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築物的所有樓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模塊式和塔式住宅的消火栓應設在首層樓梯間和各層休息平臺上。當設置兩個消防立管確有困難時,可設置1消防立管,但必須采用雙口雙閥消火栓。幹式消火栓的豎管應在首層出口處設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閥,以方便消防車供水;
消防電梯機房前室應設置2個消火栓;
3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明顯位置並便於操作。螺栓口距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應為1.1m,其出口方向應為向下或90?從安裝消防栓的墻上。角度;栓口與消火栓箱內緣的距離不應影響消防水帶的連接;
冷庫內的消火栓宜設置在常溫的大廳或樓梯間;
5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通過計算確定。高層車間(倉庫)、高架倉庫、甲、乙類車間室內消火栓間距不宜大於30.0m其他單、多層建築室內消火栓間距不宜大於50.0m
6同壹建築物內應使用統壹規格的消防栓、水槍和水龍帶。每根軟管的長度不應大於25.0米;
7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同壹樓層的兩支水槍的滿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對於建築高度24.0m及以下,容積5000m3及以下的多層倉庫,可采用1水槍充實水柱,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水槍的滿水柱應通過計算確定,甲、乙類廠房、6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和4層以上的車間(倉庫)不應小於10.0m;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商店、體育館、影劇院、會堂、展覽館、車站、碼頭、機場建築等。容積大於25000m3的不應小於13.0m;其他建築物,不應小於7.0m
8高層廠房(倉庫)等高層消防水箱靜壓不能滿足最不利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建築,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設置防護設施;
9室內消火栓栓口出口壓力大於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當靜水壓力大於1.0MPa時,應采用分區供水系統;
10平屋頂等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築,應設置消火栓進行檢測和檢驗。
8.4.4有正常和高壓給水系統並能保證最不利點的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量和水壓的建築物,或有幹式消防豎管的建築物,可不設消防水箱。
有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應設置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箱、水塔和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重力自流消防水箱宜設在建築最高處;
2消防水箱應儲存10分鐘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小於或等於25L/s,且消防水箱的計算消防水量大於12m3時,仍可使用12 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且消防水箱的計算消防水量大於18m3時,仍可使用18 m3;
3.當水箱與其他水共用時,應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消防水被挪作他用;
4火災發生後,消防泵供給的消防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5個消防水箱可設置在不同的區域。
8.4.5建築物室內消火栓和閥門處應設置永久性固定標誌。
9防煙和排煙
9.1壹般規定
9.1.1建築防煙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或可開外窗的自然排煙。
建築物內的排煙可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或可開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9.1.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共用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
9.1.3排煙設施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1丙類廠房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用房;人員和可燃材料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於32.0米的高層廠房,長度大於20.0米的內走道;任意壹層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丁類廠房;
2面積大於1000m2的丙類倉庫;
3 * * *建築經常有人住宿或可燃物較多,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房間;長度大於20.0米的內部走道;
4中庭;
5.位於壹層、二層、三層,房間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者位於四層及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娛樂場所;
6.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者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者地下室、半地下室,人員經常停留或者可燃物較多的場所;
7.其他建築中長度大於40.0米的疏散走道。
9.1.4機械排煙系統應與通風空調系統分開設置。共同使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並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相關要求。
9.1.5防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和閥門必須用不燃材料制成。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質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排煙管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3的有關規定。
9.1.6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送風管道中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於20.0m/s;
2當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應大於15.0米/秒..
9.2自然排煙
9.2.1以下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按本規範第9.1.3條應設置排煙設施並有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除建築高度超過50m的車間(倉庫)外,具有防煙設施和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應按9.1.2條設置。
9.2.2有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煙樓梯間及消防電梯間前室不小於2.0m2共用前室不應小於3.0m2
2.對於靠近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可開啟的排煙窗總面積不應小於2.0m2
中庭和劇場舞臺不應小於中庭和劇場舞臺建築面積的5%;
4對於其他場所,應取該場所建築面積的2% ~ 5%。
9.2.3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和共用前室采用開敞式陽臺和凹型走廊防煙時,或前室和共用前室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開口面積滿足本規範第9.2.2條要求時,防煙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
9.2.4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外墻上方或屋頂上,並應有便於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與防煙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米
9.3機械防煙
9.3.1機械加壓送風和防煙設施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1防煙樓梯間無自然排煙條件;
2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機房前室或共用前室;
3防煙樓梯間有自然排煙設施,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通過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壹致時,應取較大值。
11.3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誌
11.3.1民用建築、車間、丙類倉庫除住宅外的下列部位應安裝消防應急照明燈: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共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間;
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觀眾廳、展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廳;
4.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室;
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走道地面的最小水平照度不應小於0.5lx
2人員密集場所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 LX;
3樓梯間地面的最小水平照度不應小於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時的照度。
11.3.3消防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壁上部、天花板上或出口頂部。
11.3.4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和甲、乙、丙類廠房應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沿線和疏散門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該直接用在上面嗎?安全出口?作為指標;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墻面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m以下,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的轉角處,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下列建築物或場所應在其內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燈光存儲疏散指示標誌:
1展覽樓,總建築面積8000多m2;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鋪;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鋪;
4 .歌舞娛樂場所和娛樂場所;
5.1500座以上的電影院、劇場,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禮堂或禮堂。
11.3.6建築物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照明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GB17945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