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將於3月1日實施。
徐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弘揚情義、誠信、開放、創新的徐州精神,建設整潔環保的生活環境、便捷高效的服務體系和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完善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規範、倡導、鼓勵、獎懲並舉、註重培育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並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宣傳文明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公眾人物和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重在倡導和規範文明行為
第九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遵守公共禮儀,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得體;
點菜、取餐適量,飲酒、勸酒適量,晚餐使用公筷公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給需要照顧的乘客讓座;
旅遊時尊重當地風俗、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鄰裏團結互助,和諧* * *,維護公共* * *空間秩序,愛護公共* * *環境;
遵守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公正行事,奉獻社會;
樹立良好家風,勤儉持家,尊老愛幼,營造平等和諧的家庭氛圍;
摒棄成見,抵制攀比之風,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踐行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減少日常生活垃圾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其他有利於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
第十條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積極參加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唱、奏、用國歌。
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遵守商業服務提供者設置的引導標誌,依次排隊;
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開展廣場舞、散步等娛樂健身活動,控制音量避免打擾他人;
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看電影,戲劇表演,體育比賽等。,註意觀看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先坐公交和電梯,最後出門。使用樓梯和自動扶梯時,靠其右側上下;
在公共場所使用電子設備時,避免外界的噪音幹擾他人;
維護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準則。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在公共場所指定位置發布信息,不得隨意塗寫、刻畫、張貼;
愛護公共衛生設施;
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口罩;
患有傳染病時,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實施相關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在禁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行為準則。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合理使用* * *面積,不占用公共* *空間,不違章建築;
愛護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綠化帶、停車位等公共設施。,並且不要拉繩子晾幹;
按車位停放車輛,為他人預留空間,不占壓或堵塞消防通道,不設樁、鎖破壞車位或放置物品占用車位;
控制裝修過程中的噪音、粉塵和施工時間,避免或減少對他人生活的幹擾;
使用合法安全的充電設施為電動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充電;
維護社區公共文明的其他行為準則。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婚禮、喜慶活動應當遵守市容和交通管理規定,禁止從事違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和權利的行為;
殯葬活動應當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安全,禁止淫穢色情表演;
不得在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懸掛或堆放物品,不得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
遵守飼養寵物的相關規定,不幹擾他人生活,不遺棄寵物,養犬時拴好狗鏈,及時清理排泄物;
按照定點,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
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等低俗活動;
不喝酒鬧事;
增強國防意識,保護軍事設施,關心和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和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不得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不得損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其他文明生活的行為準則。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要搶座、霸座,不要打鬧、打架、拉扯,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駕駛車輛,使用燈光,不隨交通堵塞搶行,不隨意變道、插隊、超車,不向車外拋擲物品,不通過瞬間提速等方式制造噪音;
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時避讓;
走路時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不隨意過馬路,不跨越或倚靠道路隔離設施,過路口或過馬路時不瀏覽或操作電子設備,不玩耍;
不得擅自設置、占用、改動道路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設置樁、坡等障礙物;
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服從景區的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活動;
不破壞或損壞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其他旅遊資源;
愛護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不摘花果,不攀折花枝;
出境旅遊自覺維護國家榮譽,不從事損害國家形象的行為;
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療法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醫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或者挾持醫務人員;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尋釁滋事。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得利用互聯網擾亂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沒有價格欺詐;
不得強制交易;
不打假,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不得提供低俗、淫穢、色情等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
不泄露客戶的個人信息;
其他文明作業行為規範。
第三章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文明行為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與扶貧、濟困、助學、醫療救助、環保、救災等慈善活動。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誌願服務組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誌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搭建誌願服務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對接平臺,為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並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捐獻血液和造血幹細胞或者遺體、人體組織和器官。
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依法保護其合法權利。
第二十五條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呼救,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鼓勵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建立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鼓勵具有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援。
紅十字組織應當開展社會化救護培訓,提高公民的救護能力。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環衛工人、快遞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戶外勞動者提供喝茶、加熱飯菜、遮風擋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通過播放音像、張貼標語等方式宣傳和介紹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八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墻、公益廣告欄等場所和設施,開展公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和身心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四章保證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與文明行為規範和宣傳工作相關的下列基礎設施應當完好無損:
公共交通平臺、配套設施、道路監控系統、信號燈和交通標誌標線;
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路緣坡道、立交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設施;
盲道、輪椅坡道、無障礙廁所、無障礙電梯、無障礙停車位等設施;
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綠色照明、充電樁等設施;
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儲存、運輸等設施和導向標誌;
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民區、街道、建築物、門牌號等地名;
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設施和文明標誌;
其他與文明行為規範和倡導相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整潔有序、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縣、鎮、村應當設立新時期文明實踐活動中心、所、站。
城鄉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院、景區、商業街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標準化誌願服務站點。
機場、火車站、政務大廳、醫院、景區、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
第三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的實際需要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建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協調的違法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人員培訓和管理,執法人員應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做到容貌整潔、語言文明。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公示工作流程,實行審批服務內部流轉,完善政務服務評價體系和投訴處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並做好相應的入職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三十五條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文明習慣和風尚。
第三十六條負責文明行為宣傳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和監督員,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預防糾正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宣傳和表揚先進事跡。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者、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