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是壹位非常重視立法的君主。他總結了前朝的歷史經驗,以“使法律簡單易懂”為原則制定法律。早在吳元年十月,他就命人制定基本的法規,這是明朝立法的開端。法律文本是根據唐朝的法律編纂的,並按照元的體例,按六部的順序進行編纂,為後來的《大明法》奠定了基礎。此後,經過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大明法》體例基本完成。洪武三十年,終於完成了《大明法》的編纂,並在全國頒布。
《大明律》共30卷460條,其體系結構與《唐律》略有不同,即《唐律》十二條將合並為七條,有名例的法條冠於條首。具體內容有:名例法、官法、戶法、禮法、兵法、刑法、業法。五刑之外,流放加重,死刑加重。除了十惡八建議,還增加了六種貪汙賄賂行為:防竊、普通人竊、偷、枉法、不枉法、騎墻。
從明律的章節內容來看,它脫胎於唐律,但又不同於唐律。它總結了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統治和司法鎮壓的經驗,增加和豐富了中央集權中強化專制主義的內容。有人評價《大明法》的精神比宋朝嚴格,條文比唐朝簡單。
(2)“明大專利”
明初,太祖制定《大明法》時,還搜集了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的案例,陸續編了四輯《大告》。朱元璋編撰聖旨,主要是為了宣傳法制,以具體的嚴懲官民犯罪的案例來設置善惡禍福的標準,使人們“趨吉避兇”,以預防和減少犯罪,從而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
《大顧銘》有* * *四個版本,即大古壹、大古二、大古三、大古陳武,共236篇。從內容上看,基本上是用重刑懲治官民犯罪的案例匯編,其中相當壹部分是懲治貪官。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明趙達”的特點:壹是法律以皇帝的意誌為依據,法外處罰,輕罪重判。由於明朝君主專制制度的高度發展,天皇的個人意誌超越了法律。朱元璋統治時期,官方意圖改變法律,定罪量刑完全憑個人好惡。《大明法》規定,四大詔書所列的案件,大部分是輕罪重判,有些是無罪錯判,更有甚者,有些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但也因為不在朱元璋的心目中,或者被認為侵犯了他的職權而被重判。這說明明大專利的內容比明法更嚴厲。第二,明大釗以打擊貪官和權貴為重點,其內容中有相當壹部分是懲治貪官和權貴作惡的案例。例如,根據《大衛報》第87條,大約有70起案件屬於這兩類。朱元璋之所以打擊貪官和權貴,是因為他改善了官員管理,緩和了階級矛盾,減輕了人民負擔。但從根本上說,是為了維護地主階級的長期統治。
朱元璋非常重視他的四大詔書,甚至采取法律手段在民間強制執行。要求每家每戶都有壹本,並命令各級學校教授大褂。科舉要考大褂的內容,壹時間大褂遍讀天下,蔚然成風。因此,大豪的制定和宣傳確實起到了壹定的保障封建法律實施的作用。但朱元璋死後,四大詔書逐漸被臣民遺忘,可見單靠政權推行的“禦聖書”終將被百姓所拋棄。
(3)清晰的例子
明代的案例是以先例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明代判案依據的是明律和聖旨,仍沿用唐宋以來以案為例的傳統。以例判案的目的是防止“法外漢奸”,所以例的作用在於彌補法律的不足。“法是永恒的法,例是暫時的意誌”,這是法與例的根本區別。
由於例是對具體案件如何判決的詔令,多年來積累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並逐漸從具體案件演變為普通法規。到孝宗弘治十三年,僅問刑律長久可行性的就有297條。萬歷年間,嘉靖三十四年後編輯的詔令、宗藩軍政條例、捕賊篇、水運法案,以法為主文,例382條。到了明朝末年,案件數量幾乎和法律數量持平。結果是,“人不守法,任意綱法,不足以享虛妄之變。理由有法可依,案件因案而生。爭議越多,不利越多。”對於法律,“時間久了就當是文本了”。
例的盛行,對封建法制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以例代法或以例犯法的結果是,漢奸因市場而犯任意入境罪。這也是明代冤獄泛濫的重要原因。
(4)《大明會典》
明朝的主要立法,除了《大明法》和《明達專利》,還以唐六典的體例編纂了《大明會典》。《明慧典》始編於明英宗正統年間,成書於孝宗弘治十五年。《大明會典》的編纂是明代行政立法的重要成果。
明朝洪武十三年廢除中書省後,行政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調整日益復雜的行政關系,統治者註重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新的制度。在明英宗之前,有《英雄死刑》、《王宓六禁》、《宗藩軍政條例》等行政法規。《大明會典》壹書仿《唐六典》體例。該書以六部官制為綱,以宗仁府、都察院、六部、殿、府、獄、署六部為序,記述了各行政機關的權力和事例。它是規定國家機關活動規則的行政法規。明代,會典是行政立法的總匯,再輔以單獨的判例,形成了相當的行政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