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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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中國古代對罪犯使用的五種刑罰的總稱。中國自夏代就開始有了刑罰,商代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到西周已較普遍施行。西漢初曾廢除殘傷肢體的肉刑,以笞、杖代替。雖至漢末肉刑並未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歷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到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於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 在罪犯面部、耳後、頸項、手臂上刺刻後塗以墨的刑罰,是最輕的刑罰。戰國時秦稱為黥刑,廣泛適用,並與其他刑罰相結合。漢文帝廢肉刑時,黥刑被廢。魏晉南北朝時期間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監十四年(515)再度被廢。隋唐無此制。五代後晉恢復黥刑,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不盡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廢。
劓 割掉鼻子的刑罰。重於墨刑,輕於剕刑。起源於夏,周代廣泛適用。戰國及秦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漢初亦沿用劓刑。漢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時,劓刑尚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只有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見 贖免 ),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壹般平民。
剕 斷足的刑罰。也稱刖刑。重於劓刑。春秋戰國時普遍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斬左趾。漢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後,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壹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
宮 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的刑罰。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閉,古有兩說。壹說為禁閉於宮,另壹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入膣道,以妨交接。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後來也適用於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 連坐 的犯人子女。秦統壹六國後曾大量適用。漢文帝除肉刑而宮刑不廢。漢景帝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自漢至南北朝時期,宮刑時存時廢,到隋開皇(581~600)初年正式廢除 。後來遼穆宗應歷十二年(962)又壹度恢復,以後各朝律令沒有宮刑。
大辟 即死刑。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不盡相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還有不載於律書的淩遲(即分割犯人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瘞(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歷代還有法外酷刑,如棒殺、剝皮、醢。
笞 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在奴隸社會已廣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規定。漢文帝除肉刑時,用笞來代替肉刑。漢景帝時因笞刑過重,減笞500為300,300為200。後又改300為200,200為100。同時定《棰令》,規定以竹代小荊,削平其節;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換行刑人。魏晉時,婦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時的杖刑,實際上即隋以後的笞刑,且多作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數在200以下,數量不等。隋改鞭為笞,分為10、20、30、40、50五等,並皆可用銅贖。唐沿隋制,並規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許自願背、腿分受者。宋沿唐制,亦分笞為五等,但允許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壹。遼無笞刑,但有木劍、大棒擊背,類似笞刑。金國舊制,輕罪笞以柳條。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襲唐、宋制,分五等,可贖刑。
杖 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起源甚早,《尚書·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記載。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時把杖刑列入刑書。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壹。北齊、北周沿襲魏制,依杖數分等,並均允許以金贖。隋代廢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唐制,亦分五等,並將杖刑作為附加刑。遼、金、元也均有杖刑規定。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廢。
徒 即徒刑,並強制服勞役。起源很早。商代就有牢獄“圉”,周代除死刑外,其他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為當時五刑的附加刑。秦、漢根據勞役的性質、徒刑期限和有無附加刑,分徒刑為若幹等級。魏晉以“髡”、“耐”(為徒刑犯人剃發、剃須)作為徒刑的制度,並以此作為徒刑名稱。北魏徒刑按勞役年限分為各種等級,因此又稱年刑。北齊時由於有附加刑“耐”,也稱“耐罪”。當時除“耐”外,還附加鞭、笞,有的還須帶刑具“鉗”。北周開始正式稱“徒刑”,並附加鞭、笞,允許以金贖罪。隋唐徒刑作為五刑之壹,亦分五等,刑期為1~3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準許以銅贖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復了加杖制,實際上是壹罪兩刑。宋代實行折杖制度,即折減笞杖數目 ,杖後不再服勞役。遼代有終身刑 ,還加杖,並“黥面”。金代徒刑與唐、宋同,唯將五等改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為五等,並附杖刑。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為五等加杖,準許以錢贖。
流 把罪犯押解到邊遠地方服勞役或戍守,不得離開該地區的刑罰。流刑刑名最早見於《尚書·堯典》:“流宥五刑”,作為對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寬宥的壹種刑罰。流刑的名稱,歷代不同,有時稱放、遷、徙。北魏流刑沒有遠近差別。北齊正式將流刑列為五刑之壹,亦無裏程之差。到北周,流刑從流至距皇畿2500~4500裏分為五等,也有時間限制,最長為六年。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稱三流。應配者分別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裏數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裏,其居作期限則縮短為壹年。役滿編所在為戶,謂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謂之“加役流”。唐代流刑許以銅贖。宋代流刑所流裏程和役年與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元代沒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並可用銅贖。清代流刑與明相同。
死 即死刑。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為淩遲。遼代將淩遲定為正式刑名,將死刑定淩遲、斬、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雖僅斬、絞兩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