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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的歷史演變與發展

1,產生。中國自古就有類似“仲裁”的爭端解決機制。當農村鄰裏發生糾紛時,雙方往往會邀請壹個可信任的第三方,如壹家之主或受人尊敬的長者,進行調解甚至裁決;如果兩個家族之間發生糾紛,就請與兩個家族沒有直接血緣關系的另壹個家族的族長或者德高望重的長輩來調解甚至裁決。到了漢代,中國已經有了壹些解決村民糾紛的制度,如“三老會”制度,這種制度在性質上類似於或接近於今天的仲裁;所謂“三長老”是漢代的鄉官,由農村推選為三位德高望重的老人。他們的職責是處理農村鄰裏之間的簡單民事糾紛和商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但裁決的執行主要依靠當事人對裁決者的信任和道德觀念的約束,不受法律調整,因此沒有形成嚴格的法律制度。壹般認為,這是仲裁在中國的初級階段,可以視為仲裁在中國的出現。此外,我國民間還流傳著許多類似“仲裁”的寓言。就拿小時候長輩們講的壹個寓言來說吧:壹只狼和壹只狼抓到了壹個獵物,但互不退讓時發生了爭執,於是請來壹只狐貍在中間仲裁;狐貍把獵物分成兩半,卻故意多給壹半,少給另壹半,多給狼,少給困窘;我當然不想做,於是狐貍咬了狼的半個硬,狼也不想做,於是狐貍咬了狼的半個硬,更是如此。就這樣,幾個回合下來,狐貍吃飽了撐的走開了,狼和真相面前只剩下壹堆骨頭。這個寓言,壹方面是對古代仲裁中壹些不公平仲裁行為的辛辣諷刺,另壹方面也是對選擇“中間仲裁”的人的壹個警示,即壹定要選辦事公平的人,千萬不要選*小人。

2.舊中國仲裁的發展。傳統上,仲裁在我國稱為仲裁。至於我國現代意義上的仲裁,學界的共識是形成於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部頒布的商事仲裁司章程和同年9月頒布的商事仲裁司細則。1921年北洋政府頒布的《民事仲裁暫行條例》規定,壹般民事糾紛可以適用仲裁。商事仲裁處雖然按規定隸屬於各地商會,但實際上只相當於壹個調解機構。它的裁決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不同意,他們將訴諸法院解決。1930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勞動爭議處理法》,也規定了修改後的仲裁程序,調整對象為雇主與工人團體或15以上工人之間的爭議。1933、10、15頒布的中國蘇聯勞動法也有仲裁條款;1943年2月4日,晉察冀邊區頒布了《租佃債務利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同年4月9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頒布了《關於仲裁委員會工作的指示》,明確規定了仲裁的性質、任務和權限以及仲裁機構。天津市人民政府3月1949頒布的《調解仲裁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和上海市軍委8月1949頒布的《私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暫行辦法》都有仲裁條款。

3.新中國涉外仲裁的發展。解放後,中國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兩大體系,其中涉外仲裁始於20世紀50年代中期。當時,根據國務院1954和國務院1958的有關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分別在1956和1959設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並制定了相應的仲裁規則。中國的涉外仲裁從壹開始就遵循了國際通行的民事仲裁、自願仲裁和終局仲裁的原則。

4.新中國國內仲裁的發展。與外國仲裁相比,國內仲裁在中國的發展要復雜得多。總的來說,它經歷了五個階段:

①行政仲裁的實施階段。從1955到1966,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建立了前蘇聯的行政仲裁制度。敬經濟合作

有了爭議,當事人只能通過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處理,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當事人對第壹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② *仲裁停止階段。從1966到1977,國內仲裁完全停止。

③恢復仲裁制度階段。從1978到1982,恢復了經濟合同仲裁制度,但很不規範,多頭管理,制度混亂,機構分散,程序不壹致。期間,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三部委的相關規定,實行兩裁決兩審制,即當事人對第二次仲裁裁決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④建立仲裁制度階段。從1983到1995隨著1981經濟合同法和1983國務院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的頒布,我國建立了各級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確立了經濟合同仲裁制度。但這壹時期的國內仲裁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仲裁機構隸屬於各級政府的相關行政部門,消費者協會也有仲裁機構;其次,仲裁立法不統壹。據不完全統計,有14部法律、82部行政法規和190多部地方性法規中有仲裁條款。第三,實行地域管轄和等級管轄。仲裁協議不是仲裁程序啟動的必要條件。在仲裁制度上,實行只裁不審,或者壹裁兩審,或者兩裁兩審的制度。

⑤仲裁制度改革階段。仲裁的不斷發展逐漸反映出行政仲裁制度的諸多弊端,於是壹些法學家和有識之士推動了中國仲裁制度的根本改革,如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法律委員會主任顧昂然、人民法院法官費、政法大學校長江平教授、 社會科學院梁彗星教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授,以及和王成長等工貿專家。 其最重要的標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制定和頒布,這是中國仲裁的壹個裏程碑。根據仲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仲裁法實施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必須依法重新設立;未重新組織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壹年後終止。應該說,從65438年到0995年,中國仲裁壹直處於現代仲裁制度建立後的改革完善階段。

法律來源於制定,它比執行更重要。壹部法律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尤其需要有識之士,尤其是法案提出者的勇氣和魄力;立法目的的實現在於法律的實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取決於實施。所以,說到仲裁法的制定和實施,就不得不提到被中國仲裁界壹些人稱為“兩位傑出女性”的人:壹位是吳炯教授,她當時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仲裁中心主任,主管全國經濟合同行政仲裁工作。她是中國第壹個提出制定仲裁法,通過國家立法將民商事仲裁由行政仲裁改革為民事仲裁的人,並參與了仲裁法的起草;另壹位是現任北中秘書長王先生。曾任北京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復議處處長。她具體負責整頓北中,成為秘書長。近年來,她為實施仲裁法、維護法律尊嚴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推動我國仲裁事業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示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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