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把古代人類社會的發展及其基本組成部分劃分為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聯盟,最後形成民族和國家。宗法制度最早起源於原始社會的宗法。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萌芽期(夏商周)、初創期(春秋戰國)、發展期(魏晉隋唐)和完善期(宋元明清)四個階段。直到現代國民黨民法仍然承認父母的存在。比如民法“親屬”第1123條規定:“家父母。同壹個家庭的人,除了父母,都是親戚。家務由父母管理。”今天,父母和家庭仍然對當今社會的壹些地區和家庭有影響,特別是對廣大的農村。可見,家長制對人類社會的影響由來已久。
(壹)封建家長制的出現
在原始社會末期氏族公社解體的過程中,有錢有勢的家族逐漸成為氏族貴族,超過其他家族,進入奴隸社會後成為奴隸主貴族。奴隸主貴族家庭既是生產單位,也是生活單位。他們有壹些地位低於牛馬的奴隸。他們有的從事家務,大部分從事生產勞動。奴隸主可以隨意給予、交換甚至殺死奴隸。在婚姻關系中,奴隸主和貴族實行壹夫多妻制,並使之制度化。《禮記》說:“天子有後,有妻,有妾。”“有宮女、宮女、嬪妃、嬪妃等眾。”《禮記·曲禮》雲:“士有壹妻壹妾。”這說明在當時,女性已經成為男性貴族淫蕩享樂的工具。此外,父母對孩子也有很大的權威。《左傳·桓公二年》載:“士有官有子。”可見,孩子和奴隸平等地屬於奴隸主和貴族父母的附庸和財富。奴隸家長主義的發展,特別是與李周教和宗法等級制度的充分結合,為封建家長主義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在景甜制度、石清石碌制度、奴隸主貴族宗法制度崩潰和封建生產關系形成的歷史條件下,出現了大量的小農家庭,壹家壹戶成為壹個生產單位,成為社會的組織細胞(在原始社會,社會單位是氏族,在奴隸社會,是奴隸主貴族的大家庭),家庭經濟成為壹種普遍的社會形態,取代了以氏族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形態。這樣,封建宗法逐漸取代了奴隸主和貴族的宗法制度。這樣,奴隸制的宗法制度就轉化為封建家長制。封建家長制產生和存在的原因總結如下:1。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必然會形成家長式的統治;2.封建所有制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必然要求並形成封建家長制;3.農村共同生活的生活條件必然導致宗法制度的形成;4.封建家長制不僅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經濟關系和客觀的經濟生活條件決定的,也與封建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分不開。
(二)封建家長制的特征
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家庭以男性為中心,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因此,父母是父權制的代表,在家庭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禮記·季芳》雲:“家無二主,不尊二。”《禮記·喪傳》也說,“父至上。”這位至高無上的家長是家庭的主人。"所有的孩子,無論大小,都必須征求父母的意見。"(朱《朱》)封建家長主義在家庭中的專制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如經濟專制、思想專制、尊卑等級森嚴、家規家法嚴格等。
1經濟專制
經濟專制是封建家長制的基礎。在中國封建社會,封建禮教制度規定,家庭財產,無論是不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屬於父母,父母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些財產,家庭收入全部歸父母所有。《禮記·曲禮》雲:“父母有...沒有私人財富。”司馬光在《涑水家書》中說:“凡為子者,不得存私財。工資和農房的收入歸父母。該用的時候請用,不敢私假(借)或私了。”可見,家族沒有獨立的人格,而是宗法制度下的附庸。也正因為如此,梁誌平先生在《自然秩序中尋求和諧》的“個人”篇中,將此作為中國古代沒有“民法”的原因之壹。(詳見本書第111—113頁。)
2意識形態專制
思想專制源於經濟專制,並與之統壹,這也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會,家庭成員必須以父母的意誌為轉移,以父母的是非為是非。其他家庭成員沒有言論和思想自由。司馬光在《家風》中說:“色(父母之臉)難忘,聲(父母之聲)不絕;(父母的)心思和愛好不忘。" "我不敢壹舉壹動都忘記我的父母,...我說話都不敢忘記父母。“可見,孩子的壹舉壹動都要時刻為父母著想。”凡是被父母點了的孩子,都會被扣款獎勵,節省時間,加快速度。”此外,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即使是對妻子,也稱“於”,必須絕對服從。即使父母的話有明顯的錯誤,也要“勸誡父母幾次,不要順著他們的意願,尊重他們,努力工作,不抱怨。”(《論語·裏仁》)司馬光在《家庭模式》中引用了經典的封建禮教,說:“父母有過,但不叛逆。.....不聽三諫,則哭而不從壹。”
3.尊卑關系
尊卑關系是整個封建倫理、孝道、家長制的前提。關於尊卑關系,在《清律集註》中有所表述:“祖宗敬,祖宗同;子女卑微,孫輩也壹樣;哥哥年紀大,弟弟年紀小。”在封建家庭裏,區分卑微和平凡也很重要。“妻子,葉琪。”(《禮記·特效》)父母之妻為“小三”,其余為嬪妃。妾的地位比較低。因此,妻子的孩子和妾的孩子有嚴格的區別。自西周以來,中國的封建社會壹直以長子繼承制為主導。《公羊傳》雲:“立長位不智,立子貴。”如果違背了這個重男輕女的原則,不僅是孝順,也是封建法律。唐朝的法律規定,違反這壹禮儀的人將被處以壹年的監禁。《大清律》規定需要八十名職員。
4家庭規章制度
封建家長制的代表性特征體現在封建制度下的家規民約中。因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實行宗法等級制,所以西周的宗法倫理得以保存,孔子倡導的倫理被繼承和完善為“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這種封建禮教是封建家長禁錮妻兒思想行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長制下個人專制的精神支柱。宗法制度以來的封建禮教與傳統習俗相結合,形成了壹套封建禮儀制度。這些封建禮制壹方面禁錮了宗法制度下成員的思想,制約了他們的行為,但客觀公正地說,也對維護封建中央集權統治,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
封建家長制的影響
首先表現在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婚姻關系上。在封建宗法制度下,“父母之命,乃媒妁之言。”兒子(女兒)無權自己決定配偶。“男不問,女不問”壹定是父母安排的。早在西周就有關於“六禮”的規定,即“中簽、問名、納吉、受征、邀客、親迎。”這壹規則幾乎在整個封建社會壹直沿用,至今仍對壹些地區產生影響。《唐律》中規定,唐代締結婚姻需有“婚姻契約”或“訂婚契約”,類似於現代的“訂婚契約”。但這種結婚證、合同的約定,是父母、長輩或媒人安排的,不是按照當事人的意願。(參見張著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制史》1991版。)至於中國封建社會包辦婚姻的原因,重要的是,中國古代的婚姻問題是家事,充滿了宗教意味。孟子雲:“不孝有三種,最後壹種最大。”《婚姻義》也說“婚姻對兩性都有好處,上層是侍奉廟堂,下層是傳承後世。”封建禮教規定的“七有”(即丈夫可以與妻子離婚的條件,也叫“七棄”)之壹是“無子女”。
其次,表現為封建家長制對家庭成員的體罰。歷代封建法律保障封建家長懲罰家人的權利,允許送到官員那裏接受懲罰。而且對“不孝”的懲罰是極重的。“五刑歸三千,罪大於不孝。”(《孝經》)封建禮教也極力主張家庭成員不應怨恨刑罰。《禮記》中說:“父母怒而不樂,而流血,不敢怨,敬孝。”不僅如此,“父給子死,尚安敢再問?”(《史記·李斯列傳》)明末魏甚至說:“父母欲調戲父子,子不應怨,所以我無體,後因父母有而殺之,但與未出世無異。”(魏《每日錄》)可見“父告子死,子不敢死。”封建家長用各種方式方法懲罰家人。有“庭訓”,“不做兒女之事者,敗壞家風,仰視家庭者,集孝子於庭前訓之,使其改變;更何況劇院前庭訓練;再犯罪,再上法庭。”(趙鼎《家訓錄》)有“子子孫孫違家訓,教眾拘至祠堂,告至祖宗。如果他們受到嚴厲的懲罰,他們將受到治療,並指示他們進行省級改革。”(龐《龐氏家訓》)有言“兒孫有過,盡在塑望(初壹、十五),告於祠堂;為懲罰而打鼓。初犯十板,二犯二十板,三犯三十板。”(霍韜家訓)
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家規家法也規定了壹套“人子的恩賜”。比如早上天壹亮就要穿壹套符合禮儀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處省時求平安,晚上服侍父母就寢。本文就不細說了。
自然,上述家長制的表現,父母享有的權力,壹般來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父輩,掌握或行使權力的大小、範圍和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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