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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就

第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進壹步鞏固了祖國統壹和邊防穩定,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壹個統壹的國家。但是,縱觀中國漫長的歷史,中國從來沒有在任何時候在政治上完全徹底地統壹過。從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情況來看,舊中國少數民族地區保持著不同的政治制度。比如內蒙古,盟旗與省、縣並存,省、縣由中央任命的官員治理,盟旗由世襲諸侯統治。西藏有壹套“政教合壹”的制度。在我國西南和西北的壹些民族地區,還存在著不同範圍的土司制度、山官制度、千戶制度、首領制度和伯克制度。這些傳統制度不僅壓迫剝削人民,而且影響中央政令統壹,不利於維護國家統壹和主權。由於大部分民族地區位於祖國邊疆,這種政治上的不統壹狀態很容易被外來侵略勢力利用,影響祖國邊疆的鞏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保障了少數民族行使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而且從根本上改變了舊中國許多民族地區不同程度的割據狀態,實現了國家政治上的高度統壹,鞏固了祖國的邊防。

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各民族之間的交流和接觸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加密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祖國各民族各得其所,同舟共濟,為各族人民把熱愛祖國的感情與自己的感情有機結合起來提供了最合適的政治形式。實踐表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力地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為中華民族的復興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效地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民主權利和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

對於多民族國家的少數民族來說,有兩種權利至關重要,即平等的公民權利和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少數民族公民作為國家的公民,應當享有與主要民族公民完全平等的公民權利;作為壹個民族,應該有權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這是保持和發揚民族特色的重要條件。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這兩項權利。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統壹的國家實行的民族地方自治。無論是在民族自治地方還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都必須貫徹憲法和法律關於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規定。在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規定各民族壹律平等。根據這壹原則,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僅保障實行自治的民族的權利,而且保障自治地方其他民族公民的平等權利。民族平等不僅表現為民族之間的平等,也表現為壹個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平等。20世紀50年代(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藏),為適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在要求,我們在民族地區普遍進行了社會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和封建農奴制的社會制度,進行了廢除封建特權的宗教制度改革,先後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縱觀我國幾千年的歷史,可以說,只有在新中國成立後,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我國各少數民族才能享有如此廣泛而徹底的平等權利。

不言而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數民族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靈活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作出的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決定,有經濟管理、財政管理、教育管理的自主權,有培養和任用少數民族幹部、發展民族文化的自主權。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壹方面,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調動了少數民族發展自身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積極性;另壹方面,國家幫助少數民族的義務應該制度化、法律化。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開拓進取,加上國家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極大地促進了民族地區的發展。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族自治地方的面貌發生了深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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