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司法系統中的監督機制薄弱,使得司法機關無法通過自身的監督機制糾正各種執法不嚴和司法腐敗。目前,我國司法體制中的監督主要包括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檢察監督和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審級監督。就檢察監督而言,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權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然而,在實踐中,檢察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未得到真正的確立和實現。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檢察監督的力度有所軟化,檢察機關的執法監督意識和監督行為因各種因素遇到了各種障礙。壹些檢察機關認為,現行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督手段不完備,導致檢察監督難以開展。即使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不僅司法機關不了解,壹些黨政機關和領導對其也存在誤解。因為他們吃力不討好,不如不去監督;第二,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檢察機關對司法行為的監督只是壹種事後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發現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違法時,只能以抗訴的形式要求司法機關予以糾正。如果司法機關拒不糾正,檢察機關也無能為力。長此以往,將嚴重損害檢察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第三,檢察機關也是審判機關。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其他審判機關進行監督。至於如何對檢察機關的檢察權進行監督,除了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監督之外,沒有其他明確的規定,為檢察機關濫用權力提供了便利。就審級監督而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級司法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使審級監督。實踐中,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審級監督有效糾正了下級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但是,審級監督是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困擾,在壹些地方,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審級監督重點不再是法律制度的統壹和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
第三,忽視程序、司法機關不遵守程序約束的現象相當普遍。與西方社會奉行的“程序優先”的法律理念不同,中國有著重視實體、忽視程序的法律傳統,往往將法律程序視為純粹形式主義的東西,甚至視為形式主義,或者認為是用手來束縛。從65438年到0979年,我國先後頒布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但是,由於中國重程序的法律傳統的影響,這些程序法中存在著強烈的國家本位主義。比如,在各種訴訟中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始終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地位不對等,控方證據具有絕對效力;各種程序規範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來說是硬規範,但對司法機關來說是軟約束。由於受我國立法上輕程序和程序法上民族本位主義的影響,壹些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甚至認為程序法只約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機關可能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約束。事實上,在我國,司法錯案的發生往往不是因為實體法適用不當,而是因為程序法執行不嚴,程序法本身不完善。由於國家本位主義的影響和程序法缺乏壹套嚴格的、具體的、合理的程序規則,以及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忽視程序,容易造成司法活動偏離程序法規定的軌道。程序不當必然導致執法不規範,必然導致司法不公。
第四,在現行的司法機關內部管理體制下,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責任制。由於長期受行政管理的影響,我國司法機關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來管理司法工作,尤其是司法機關往往習慣於以這種方式來管理法庭審判。在我國的司法機關中,法官總是以法院工作人員而不是法官的身份出現在審判程序中。他們代表法院行使職權,包括依法調查取證,組織和主持案件的審理,但無權獨立作出判決。目前,相當多的法院以審判委員會或行政法院集體負責的名義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無論案情重大或疑難,都由審判委員會或法院討論決定。獨任庭和合議庭只對案件事實負責,失去了應有的功能,造成了法官不能判、法官不判的局面,審判與判決嚴重脫鉤。因為法院和審判委員會擁有案件的實際管轄權,判決的結果和相應的責任自然由集體承擔,沒有人對所謂集體責任的結果負責。這種以行政管理管理法院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審判工作特有的規律性,也不符合法律規定。雖然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並不意味著法官獨立辦案,但人民法院的判決始終應當由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以法院的名義作出。當前,隨著司法機關職能的不斷拓展和案件的大幅增加,法院工作效率日益成為法院形象的障礙,而法院系統現行的管理方式又加深了法官責任感的缺失和審判工作的低效,造成了全社會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危機”。
五是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低,司法腐敗相當嚴重。首先,與發達法治國家相比,我國對法官、檢察官的資格要求相對較低。比如,我國《法官法》確定法官職業教育的起點是本科以上學歷,《檢察官法》的規定也是如此。而我國現有司法人員學歷的實際情況與這壹要求相差甚遠。全國法院系統25萬多名法官中,本科僅占5.6%,研究生僅占0.25%。在全國檢察機關系統20多萬檢察官中,本科層次的就更少了,僅占4%。我國司法隊伍成員大多是1979後到司法機關的。從這支隊伍的來源來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壹是政治。二是調兵;第三,通過社會招考進入司法機關的高中畢業生。從人數比例來看,後兩部分人數遠超前者。在中國,司機可以當法官,軍隊幹部可以當法官,工人可以當法官。沒有經過政法部門培訓,沒有辦理過案件,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可以去法院當院長。(註:夏勇主編:《走向權利時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第240頁。可見,我國當前司法隊伍的非專業化傾向相當嚴重。中國司法隊伍的另壹個嚴重問題是司法腐敗。應該說,中國的司法隊伍在改革開放初期是相當廉潔的,但隨著社會上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向司法隊伍滲透,司法腐敗問題也逐漸嚴重起來。近年來,雖然各級司法機關在廉政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司法機關內部仍然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有的性質和情節還很嚴重。壹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違法違紀領域越來越廣,違法違紀者的職位越來越高,違法所得數額越來越大,手段越來越狡猾和惡劣的現象。(註:宗和:《譜寫歷史新篇章——記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人民司法》1997第2期)嚴重敗壞司法形象,損害法制權威。當前,我國司法腐敗現象正以驚人的速度蔓延,民間流傳著許多民間諺語,如“大帽子兩頭卡,吃原告,吃被告;原告和被告都吃完了說法制不健全”,等等。這些都說明了司法腐敗的嚴重性,壹些法官、檢察官成為了腐敗的源頭。(註:李曙光:《97法治:五大問題五大趨勢》,法1997第2期)
我國司法制度的上述弊端,使得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無法滿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有效實施現行法律的需要。不僅不能發揚人民司法制度,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形象和國家法制的權威性和統壹性。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