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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是

法律主觀性: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知識環境侵權是指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因人為原因受到嚴重汙染或破壞,從而對壹定範圍內的公民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壹種特殊侵權行為,包括環境損害和環境汙染。1.環境民事侵權的特點與傳統民事侵權相比,環境民事侵權具有以下特點:1,侵權範圍廣泛。環境屬於人類。環境中的每壹個元素都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如果壹種元素被破壞或汙染,就可能改變人類賴以生存的整個自然環境。因此,環境民事侵權的客體往往是相當區域內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物,也可能涉及人類的後代。2、長期侵權時間。環境民事侵權的結果具有較長的潛伏期,不易被發現。人類排放到環境中的汙染物對人體健康或財產造成的損害,壹般需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被發現。壹些汙染物甚至已經傷害了他們周圍的人幾百年了。壹旦侵權人停止實施壹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也就停止了。但是,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是連續的,不會因為侵權行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會在壹定時期內繼續在環境中發揮作用。總之,環境侵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的潛伏期是相當長的,有些甚至是不可逆的。3.傷害行為的好處。環境民事侵權總是伴隨著經濟發展,環境汙染往往是創造社會財富和從事公益活動的衍生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在壹些地區,為了發展當地經濟,許多環境違法行為得到了政府行政機關的批準,為違法行為提供了行政合法性。許多事實表明,環境侵權被視為壹種有價值的侵權行為和壹種可允許的損害。4.加害主體的不確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僅是由特定人或特定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也是由不特定多數人無可指責的日常行為積累而成的。例如,在汽車尾氣引起的光化學汙染事件和其他復合侵權事件中,要找到肇事者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其困難的。就受害者而言,就更難確定了。此外,環境民事侵權還具有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和危害原因的多樣性的特點。二、環境民事侵權的救濟由於環境侵權危害面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巨大,這使得傳統民法中的歸責原則和侵權後的救濟制度成為受害者尋求救濟的不公平障礙。壹些環境侵權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難以量化和補償。因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是長期的,即使通過司法途徑對特定受害人進行賠償,也只能解決當代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不能解決後代人的損害賠償問題,無法實現代際公平。而且生態環境的破壞影響到大量的人,法院很難執行判決。即使賠償執行到每個受害者,也很難采取措施恢復生態,礦區居民仍將長期處於惡劣的生態環境中。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生態損害賠償並不是最佳選擇。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手段中,民法所能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與各種手段相比,往往只起次要作用。因此,為了“防患於未然”,防止受害者實際上無法獲得賠償,確保企業不會因為賠償負擔過重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應根據不同類型和特點,建立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等多重途徑救濟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制度。(1)行政救濟。現代世界幾乎所有的環境法都規定,國家環境行政權應統壹監督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主要依賴於國家環境行政權的實現。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的政府是壹個負責任的政府,恢復被環境侵害破壞的生態環境是各級政府的職責。此外,行政救濟有利於及時、高效、妥善地解決糾紛。與人民法院相比,環境主管部門熟悉行為的範圍和過程,具有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壹般能迅速查明損壞原因,準確劃分責任,簡單易行,容易被雙方接受。有利於采動損害的有效控制。國家對企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環境行政主管機關有權責令賠償並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必要時,行政機關也可以依法收回許可證,關閉企業。可見,行政機關對企業的影響力很大,能夠有效保證損害賠償的執行。同時,有利於恢復生態環境。行政機關有健全的組織體系。在征求意見的條件下,可以集中使用損害賠償金,組織群眾興修水利工程,鋪設飲用水和灌溉管網設施,妥善解決人畜飲水和農田灌溉等問題,減少安全隱患,植樹造林,恢復生態環境。行政救濟的主要方式可以是行政調解和行政仲裁。調解由企業所屬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主持,達成的協議可能更好地履行。中國尚未建立環境糾紛仲裁制度。如前所述,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行政解決具有獨特的優勢,我國應建立環境侵權糾紛的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性糾紛解決。(2)司法救濟。依托政府管理環境,解決環境糾紛壹般是有效的,大量矛盾可以在司法程序之外解決。然而,壹些損害賠償糾紛將不可避免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在司法解決礦業損害賠償糾紛中,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1、積極維權和謹慎立案。人民法院既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根據情況認真立案,妥善解決糾紛。立案審查時,要註意審查的是公共利益損害還是私人利益損害,是個體糾紛還是群體糾紛。2.損失和因果關系的確定。從舉證責任的分配來看,損失的範圍應當由受害人來證明。侵權人否認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三。環境民事侵權訴訟的特殊舉證規則(壹)舉證責任倒置1992《適用意見》規定,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告應當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這固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減少了法院的工作量和費用,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001的《證據規定》是對舉證責任倒置相關規定的突破,也對環境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侵權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可見,在環境侵權訴訟過程中,加害人必須從兩個方面進行舉證,才能避免承擔責任。壹方面是法律規定的免責。壹方面是法律明文規定,免責事由包括三個方面:第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行為、自然災害等。但這壹因素成為免責必須有壹個前提條件,即損害必須完全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在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後損害必須是不可避免的;二是第三人的過錯責任,包括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損害。但損害是由無過錯的第三人造成的,加害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環境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責任造成的。另壹方面,加害人要證明自己的汙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1989年修訂頒布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該條款中沒有要求加害人需要有過錯和違法行為,即加害人應當對環境造成的汙染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形式。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之壹在於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很難確定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將因果關系立法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加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上,我國采用“事實推定”說。如果受害人能夠科學地證明損害事實與汙染行為之間存在聯系,但加害人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這種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存在因果關系。在我國環境民事審判實踐中,實際上采用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以方便受害人參與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避免過分強調直接因果關系而導致不可知論。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雖然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在實踐中適用這壹責任分配原則應註意壹些問題:1,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指原告的部分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受害人仍然要證明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事實,同時還要證明行為人的汙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原告的證明已經達到了蓋然性的程度,而被告又不能提出相反的證明,則不允許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可見原告還是要證明壹些基本事實的。2.法官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雖然法律規定了加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在實際司法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具體問題。舉證責任倒置後,被告可能並不清楚要證明的事實。如果法官不提前說明,無異於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機會,造成證據突擊,有違程序公正。3.司法判決中應當詳細說明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壹方面可以說服因舉證責任倒置而敗訴的壹方,減少上訴和申請再審,另壹方面可以方便上級法院在敗訴方不服舉證責任倒置時審查舉證責任倒置是否正確。(二)司法鑒定的作用司法鑒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其他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事物作出的鑒定和判斷。由於環境汙染的汙染程度和損害程度,需要有科學權威的依據,而專家結論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壹些專門問題進行分析並作出結論性的意見,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證明力極高。鑒定結論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審理此類案件不可或缺的證明手段。此外,在環境汙染侵權訴訟中,除了汙染程度的鑒定,還有醫學鑒定來確定受害人的身體狀況以及與加害行為的因果關系。可見,大量使用專家結論是環境汙染侵權訴訟中證明活動的又壹特點。如前所述,侵權損害的損失範圍和因果關系很難確定,通常需要科學的鑒定。為防止多頭鑒定得出不同結論,實踐中,原被告和被告可以約定選擇壹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委托書中明確要求鑒定機構區分損失和因果關系鑒定,各自費用由原被告和被告分別支付。由於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長期性和連續性,如果造成二次損害,應當重新認定損失和因果關系。如果因環境侵權不適合繼續居住,受害人要求另選場地建房,可以判給侵權人壹次性賠償,徹底解決糾紛。對生產生活造成損害的,盡量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明確每年的賠償標準、時間和方式,避免每年起訴,造成訴訟和司法資源浪費。第四,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民事責任根據損害對象的不同表現為不同的方式。《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但是,在民法典規定的十項民事責任中,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都可以適用於環境民事責任。但最常見的方式是賠償損失,即支付賠償金。損失賠償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失賠償,也包括人身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它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壹般情況下,損害賠償金額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準,不允許采取懲罰性措施。也就是說,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遵循傳統民法中的同質賠償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1條* * *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應當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其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責任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2條* *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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