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建設養殖設施必須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土地管理部門按非法占地處理。
2.必須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動物防疫合格證的條件如下。
動物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散養農戶除外):
a、選址和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b、畜(禽)舍設計、建設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有照明、通風和汙水排放設施,生產區清潔道路和汙染道路分開;
c、病畜隔離欄和病畜、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的設施設備;
d、有專職防治人員;
e、入口處設有隔離和消毒設施及設備;
f、養殖、防疫、診療等人員,無人畜* * *患病;
g、防疫體系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壹章第二條規定,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明。
第二章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場所建設完成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5)人員情況。第五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距離飲用水源、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500米以上;距離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機構200米以上;動物養殖場(養殖區)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動物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地周圍建有圍欄;
(2)場地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間,各養殖樓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墊料;
(5)生產區清潔道路和汙染道路分開;
(六)生產區內養殖建築間距大於5米或有隔離設施。
雞場和養殖區的孵化場和養殖區之間應設置隔離設施,孵化場應配備熏蒸消毒設施,且流程單向,不允許交叉或回流。
第七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a)場地入口處的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設施;
(三)圍欄的地面和墻壁應當用適宜的材料制作,用於清洗和消毒;
(四)獸醫室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診療等防疫設備,或者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無害化處理和汙水處理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進口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與人和動物有關的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
第九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和養殖檔案。
第十條種畜禽養殖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距離飲用水源、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1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凈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設立單獨的收集動物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