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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發揮河道綜合功能,保護城鄉水生態環境,保障防洪、抗旱和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含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法律、法規對湖泊、水庫、航道管理和水汙染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河道管理應當貫徹全面規劃、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推行“河長制”。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區域的水上安全和水環境負責。

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河道的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整治、運行、維護、養護、保潔等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和投資參與河道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漁業)、環境保護、旅遊、文物等主管部門和市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鼓勵村(居)委會將河道管理義務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職責和規劃第八條市區範圍內的河道實行統壹管理,分級管理。除國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分為市管理的河道、縣管理的河道和鎮村管理的河道。

市管河流是市內重要的縣級界河、跨縣河流和市中心河流。市級河道管理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縣城河道和鎮村河道名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河流名錄應當包括河流的名稱、起止點、長度、水域、主要功能和日常管理保護單位。

高郵湖控制線閘、高郵河湖調度閘、瓜洲閘、四元溝閘等閘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情調度。第九條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的河道管理標準,做好相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管理中的責任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澄清,提出解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流域、區域和其他國家、省的管理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如下:

(壹)有堤防的河流,應當在水域、沙洲、灘地、兩岸堤防和護堤地進行管理。護堤地有規劃控制線或者征地紅線的,按照規劃控制線或者征地紅線確定,但護堤地範圍不得小於10米。在確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位於城區段的河道(斷面)管理範圍可以適當調整,但堤防保護範圍不得小於五米;

(二)無堤防的河流,管理範圍為水域、沙洲、灘地和河口兩側各五米至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和設計洪水位確定;

(三)市區內的河道,根據市區水系規劃,河道管理範圍為規劃河口兩側不少於五米。未編制城鎮水系規劃,管理範圍為水域和現狀河口兩側各10米。

縣城河道和鎮村河道的管理範圍,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市管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護,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管委會負責。市級河道管理名錄應當明確管護責任的劃分。

縣城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護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鎮村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護由河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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