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範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的優良作風和嚴明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第三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從嚴治警、依法治警,堅持高效務實、強化監督、註重基層的原則,培育公正廉潔、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第二章宣誓第四條宣誓是警察對自己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雇用的警察必須宣誓。第五條宣誓誓詞我宣誓:我誌願做壹名中國人民的警察。我承諾忠於中國* * *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和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盡職盡責,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意投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我的誓言而努力奮鬥!第六條宣誓的基本要求: (壹)新錄用的警察,應當在初始訓練合格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進行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的性質、宗旨、任務、紀律和作風教育。(三)宣誓現場應懸掛警徽。(四)參加宣誓的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潔,嚴格警察儀容。第七條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壹)誓師大會開始。(二)奏(唱)國歌。(三)主持人致辭(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解釋宣誓的基本精神)。(4)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舉至耳邊握拳,由事先指定的宣誓人在隊伍前逐句宣讀誓詞,其他人大聲重復)。(5)宣誓人的代表發言。(6)領導講話。(七)奏(唱)警歌。(8)誓師大會結束。宣誓時,如果是結合授予、裝備進行的,應當先授予、裝備,再宣讀誓詞。第三章內部關系:第八條公安幹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壹律平等,相互之間是同誌關系。第九條公安警察按照行政職務和警銜形成上下級和同級關系。行政職務越高,行政職務越低,行政職務相當於同級。在不知道對方行政職務的情況下,警銜越高,警銜越低,同壹警銜是壹樣的。第十條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在上級的領導下,同級應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配合,互相尊重和支持。第十壹條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壹般是逐級下達的,緊急情況下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發布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發布命令的上級應告知被命令人的直接上級。命令下達後,上級應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情況有變,應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新命令。第十二條下級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執行情況。如果下級認為命令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沒有改變命令的情況下,仍需堅決執行。如執行中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不能繼續執行,來不及或不可能請示匯報上級時,應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果斷行動,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上級報告。下級必須堅決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除發布命令的機關明確要求外,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上。第十三條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遇有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暴亂、騷亂和追捕逃犯等突發事件,在組織結構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難以區分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協同作戰。第四章警容風紀:第十五條著裝警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穿著警服,保持警容整潔。(a)除非著裝不合適或沒有必要,否則在工作時間必須穿警服。(二)警服應當搭配穿著,不同警服不得混用。(3)縫制、佩戴胸章、警號、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應當規範,不得佩戴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其他標誌。(四)應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徽章、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第十六條出庭
(1)公安民警要保持頭發整潔。除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允許染有色頭發。男警察不允許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剃光頭或留胡須,女警察不允許將辮子過肩。(2)警察不得紋身、染指甲、留長指甲或濃妝艷抹。第十七條舉止: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飽滿,姿態端正。(壹)穿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風;不要在公共場所或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背著手、袖子、口袋、肩膀、胳膊、腰;不要嬉笑打鬧,大聲喧嘩;不要坐在或躺在地板上。(二)不準飲酒、賭博和打架鬥毆;不參加宗教或迷信活動。(3)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或外出時,應兩人壹行,三人壹列,端莊有序。(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第十八條禮儀: (壹)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二)在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中升國旗時,穿著警服的警察應當立正,註意眼神,領導人應當舉手;沒有排隊的公安民警要註意了。奏(唱)國歌時,妳應該立正。(三)會見或者會見上級黨政領導和公安機關領導時,穿著警服的警察應當舉手;當因為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不方便舉手時,可以註意壹下。(四)與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及其他同事見面或會見時,應互致問候。(5)列隊的警察在行進中遇到領導人時,領導人應舉手示意,其他人員註意。(六)公安民警交接崗位時應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相互聯系時,應主動打招呼。(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中接觸外賓時,應主動問候。(八)公安民警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打招呼;糾正違規行為時,要先敬禮。(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目的。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十九條會議(壹)會議應當簡潔、務實。(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作戰單位應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壹般不超過30分鐘,總結和部署有關工作。(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領導總結匯報工作,表彰先進,布置任務。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條例》是我國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懲處違紀行為的部門規章。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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