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融資
公司融資模式的主要優勢包括:①融資結構簡單,易於操作;(2)項目公司享有資金的完全使用權;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較少受到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控制。
公司融資模式的缺點主要包括:①融資額度有限;②拿公司資產做抵押,追求無限追索權,風險很大。
2.BOT模式
BOT模式的主要優勢包括:①減少項目對政府預算的影響;②可以克服政府投資耗時多、成本高、運營服務差的弊端;③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穩定,投資風險相對較小,能給投資者帶來穩定、長期的投資收益;(4)由於項目的特許經營協議是投資者與政府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投資者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護。
在融資結構和程序上並沒有太多的缺陷,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項目規模和資金需求巨大,加上模式本身涉及的利益方眾多,關系復雜,BOT模式的優勢只有在規範完善的制度下才能真正發揮出來。
BOT模式在實際應用中,由於項目本身的特點,出現了壹些變化,但融資模式的根本點沒有改變,如:
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是建築物所有權和運營的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BOT模式的延伸,在運行程序上類似於BOT模式。BOOT和BOT模式的區別在於,在BoOT模式下,項目公司不僅擁有項目經營權,還擁有壹定時期的項目所有權。因此,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可以將現有項目作為自有資產作為抵押品進行二次融資。壹般來說,采用BOOT模式,項目公司擁有和運營項目的時間要比BOT模式長得多。
Bt (build-transfer)就是建立壹種移交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由項目公司融資,項目完成後立即交給政府運營,然後政府分期購買項目。
BLT(建設-租賃-轉讓)就是建立租賃-轉讓模式。采用這種模式,政府只允許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租賃經營,項目公司用政府支付的租金償還貸款。租期結束後,項目資產移交給政府。
3.tot模式
TOT模式的主要優勢包括:①以已投產的基礎設施項目為基礎,降低民營企業在建設期的風險,降低民營企業進入基礎設施行業的壁壘;②在轉讓過程中,通過經營權的轉讓,形成基礎設施產業的國有和民營模式。基礎設施行業的經營效率與經營者的利益直接掛鉤,從而有效激勵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同時也為地方、地區和中央政府增加財政收入;(3)項目特許期結束後,項目無償歸還政府,從而最終保持國有資產的性質,保證政府對基礎設施行業的監管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④將民間資本的效率機制引入基礎設施產業,可以大大提高基礎設施管理的效率,改變目前基礎設施產業運營中的資金短缺狀況。
TOT模式的局限性在於轉移價格的確定。目前關於該模式的主要爭議也集中在這個問題上。在實踐中,轉讓價格過低,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價格過高,難以吸引資金。
4.ABS模式
ABS融資模式的主要優勢包括:①項目可以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升級計劃進入國際高等級投資級證券市場,交易環節少,融資成本低;(2)由於債券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流動性強,可以吸引個人投資者,從而分散項目的投資風險,便於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③融資成本低。
ABS融資模式的局限性:①ABS融資主要是通過民間渠道而非政府渠道,是壹種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融資模式。因此,采用ABS融資模式的前提是要有壹個成熟完善的資本市場;(ABS融資項目壹般投資較大,很難對其信用進行擔保或升級,完全通過發行證券籌集項目建設資金相當困難。
5.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即公共和私人企業之間的合作模式,也稱為“公私合營”融資模式。這種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於某壹項目的合作關系。當所有合夥人都參與項目時,政府並沒有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所有合夥人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在這種模式下,民營企業的投資目標是尋求能夠償還貸款和投資回報的項目,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是通過投資給社會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PPP融資模式的優勢包括:①貸款人以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作為貸款的安全保證;(2)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部門對項目的建設有壹定的決策權和控制權;③項目的風險和責任分配更合理,項目融資更容易成功。
6.PFI模式
PFI模式的主要優勢包括:①以潛在的巨大市場和利潤吸引各種來源的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彌補資金不足,減輕政府財政負擔;(2) PFI不會像BOT壹樣在特許期內使政府完全失去對項目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控制。政府在特許期內不會轉讓項目的所有權,並可隨時檢查PFI項目的工作進度。
PFI模式的局限性:政府難以合理確定合作公司,政府在合作中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同時,這種模式中的組織形式更加復雜,增加了管理協調的難度,對參與者的管理水平要求更高。隨著我國經濟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受宏觀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模式也經歷了壹個從計劃到市場的歷史發展過程。
1.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1949 ~ 1957時期,中國面臨著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任務,需要大量的基本建設投資。但當時的設計和施工力量非常薄弱和分散,國家只能把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結合起來,由施工單位自己組織工程建設。
2.甲、乙、丙三方系統
3.工程總部
1958之後,中國出現了工程指揮部形式的管理體制。在許多大中型項目的建設中,采用工程指揮部的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成立指揮部、籌建處和具體項目辦公室,使管理建設項目的職能與管理生產項目的職能分離,工程指揮部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管理。工程完工後,交由生產管理機構運營,工程指揮部完成使命。
這種管理模式,由於指揮部是政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行使建設單位的職能、決策和直接指揮方面有很大的權限,可以依靠行政手段協調各種關系,調配工程建設所需的設計單位、施工隊伍、材料和設備。在特定的經濟政治條件下,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總部模式下建設了壹批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工程和“三線”建設。但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陷是沒有解決項目建設環節脫節的問題。此外,領導小組和總部都是臨時成立的,缺乏組織建設的經驗和手段,管理水平和效率較低,項目工期和投資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只有壹課,沒有二課”的局面。
4.基礎設施辦公室類型
這種模式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至今仍是壹種常見的模式。其主要特點是自建,各行政部門(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和壹些工程項目多的單位都設有基建辦公室,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行政部門主要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是“道德風險”。由於政府投資的無償性,項目管理主體普遍想方設法爭取投資,不斷增加項目預算,最大限度地利用財政資金,為本單位謀取利益,從而導致政府投資得不到有效控制。
5.專業組織類型
該模式是我國各省、市、地區探索出的壹種新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在市政工程建設領域較為普遍。按管理機構性質分,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
政府機關,即政府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例如,陜西省成立了“陜西省統建管理辦公室”(簡稱“統建辦”)。統建辦的任務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項目的統壹建設和管理,管理和建設原屬於各廳局(水利、交通行業除外)的建設項目,撤銷設在上述廳局的基建辦。
機構型,即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管理建設項目。例如,上海浦東新區建設局成立了專門的工程建設管理公司,該公司為非營利機構,負責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企業型,即項目方案確定後,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某企業作為業主。比如重慶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類似於國外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政府委托項目的建設,即政府將政府投資的項目委托給公司,由公司負責建設和實施的全過程。
6.項目法人責任制
原國家計委1996發布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國有單位經營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成立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依據《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壹般的盈利性項目,業主的逐利性決定了這類項目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可以形成其投資控制和風險約束機制。由於項目業主承擔了獲得預期投資收益的風險,他們將對項目投資控制負責。因此,對於少數盈利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作為業主,對項目的預期投資收益負全部責任。
7.代建制
近年來,我國開始嘗試和推行代建制。2004年7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和實施,嚴格控制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建成後移交給用戶。
政府在項目建設期選擇具有相應法人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組織管理全過程,政府通過合同而非行政權力約束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階段具有法人地位,具有法人權利,包括在業主監督下對建設資金的支配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投資保值的責任。
代建制的實施,使現行政府投資體制中“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壹體管理模式的各個環節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可以有效遏制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腐敗現象,對治理全國普遍存在的工程項目“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準)現象具有示範意義。工程建設的實施方式是指建築市場中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及其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經過長期發展,項目建設的實施模式和相應的合同形式不斷創新和完善,形成了多種被廣泛認可的形式。
1.傳統模式
傳統模式是目前最常見的項目管理模式,也稱為設計-招標-建造法或順序建造法。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項目,以及采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的項目都采用這種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項目業主應首先委托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項目的前期工作,如項目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然後進行項目評估和項目設計。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取平行承包或總承包的形式。工程分包、材料設備供應由承包商直接與分包商和供應商簽訂合同並組織實施。有些供應商也可以由業主指定,但必須與承包商簽訂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通過其代表與顧問和承包商聯系,負責項目管理,或授權建築師、咨詢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行項目管理。
傳統模式具有管理手段成熟、合同文本標準化程度高、程序操作規範性強等優點。參與項目管理的各方都非常熟悉合同條件和申請程序。業主也可以分階段自由選擇咨詢設計師和監理。項目管理的風險相對較小。其缺點是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成本高,項目前期投資大;顧問、設計師和施工人員之間的不壹致可能會導致更多的設計變更和工程索賠。
2.項目管理模式
項目管理是指從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進行全過程或幾個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其主要形式如下:
(1)PMC模式
PMC模式(項目管理承包商)是指項目業主聘請壹家公司(通常是有相當實力的工程公司或咨詢公司)為業主提供項目咨詢服務或代表業主管理項目全過程。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PMC公司在項目中被稱為“項目管理咨詢公司”或“項目管理承包商”,簡稱PMC。作為業主的代表或業主的延伸,PMC幫助業主在項目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項目定義、計劃、項目預算、融資方案、分包方案、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的整個實施過程中有效控制項目質量、進度和成本,從而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項目全壽命期技術經濟指標的最優化。管理承包商壹方面與業主簽訂合同,另壹方面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壹般情況下,管理承包商不參與具體項目建設,而是將施工任務分包給施工承包商。
(2)預防性維護模式
PM (Project 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服務模式,是國際通行的項目管理模式,於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美國、聯邦德國和法國逐步應用。根據合同,業主委托專業機構代表業主進行全過程管理。現在很多項目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當壹個業主同時有幾個不同階段的項目,需要執行的各種功能已經超出了以前建築師承擔的設計、聯絡、檢查的範圍,所以壹個項目管理公司需要派出壹個具有豐富項目管理經驗的項目經理(及其助理)為壹個項目提供管理咨詢和服務。
PM模式提供的項目管理服務通常包括項目前期的咨詢和實施期的管理服務。雖然類似於PMC模式,但項目管理公司並不與承包商簽訂合同,兩者只是管理協調。這種模式可能服務範圍更廣,因此也可以稱為項目管理的集成模式。本質上,這種模式屬於管理模式,而不是風險承包模式。
(3)CM模式
CM模式(施工管理方法)也稱為分階段施工法或快速通道法。它是由業主和業主委托的CM經理和建築師組成的聯合團隊,負責組織和管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和施工。主設計方案確定後,進行分項工程設計,並對已完成的分項工程進行招標。業主直接與承包商就每個分項工程簽訂合同。
CM模式最大的優勢是可以縮短從規劃、設計到完工的周期,節省投資,降低風險。完成壹個板塊,運營壹個板塊,就能早早獲得收益。比如房地產開發,高速公路建設等等。其缺點是分項招標可能導致較高的承包成本。
CM模式有兩種常見形式:壹種是AgencyCM,另壹種是AtRiskCM。采用代理模式時,CM公司是業主的咨詢和代理,業主與CM公司的服務合同采用固定費用加管理費的方式,業主在各個施工階段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在采用基於風險的模式時,CM公司也作為總承包商。壹般業主要求CM公司提出保證最高限價(GMP)以保證業主的投資控制。如果最終結算超過CMP,CM公司會賠償。如果低於GMP,節省下來的投資由業主和承包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壹般業主分得更多。GMP包括項目的預算總成本(包括項目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不可預見成本)和CM公司的報酬(包括管理費、風險費、利潤、稅收等。).
3.項目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受業主委托,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或幾個階段的承包。其主要形式如下:
(1)“交鑰匙”模式
“交鑰匙”模式是指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全過程承包模式,包括項目融資、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直至竣工移交。業主得到的是壹個設施齊全,運營完整的項目。
(2)工程總承包模式
EPC模式(工程、程序、施工)是指總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對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成本全面負責,並可根據需要將部分工作分包給分包單位。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業主代表可以是設計公司、咨詢公司、項目管理公司或其他不承包本項目的工程公司。
(3)DB模式
DB模式(設計—建造)是壹種簡單的項目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業主首先聘請專業的咨詢公司擬定項目建設的基本要求和方案,並授權壹位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專家作為業主代表。然後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與總承包商簽訂總包合同。總承包商負責整個工程的費用。總承包商可以自行完成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也可以委托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通過招標選擇分包商。這種模式下,設計和施工重疊緊密,壹定程度上節省了時間和資金。業主還通過簽訂包幹合同降低了物價上漲帶來的投資風險。
(4)其他總承包模式
根據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項目總承包包括設計-采購(EP)、采購-施工(PC)等多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