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鄉土建築的保護要有完善的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體系作為有力支撐。《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指出:“保護優秀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是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也強調:“保護和發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村莊治理應當突出農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國家文物局今年還專門召開研討會,初步制定了《新農村建設中保護建築推薦標準(草案)》。很多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專門的保護條例,比如我省的《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黨中央、國務院的明確要求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鄉土建築保護提供了日益完善的政策支持。關鍵是文物工作者要充分利用好這些好政策,落實好。
二、要加大對地方建築維修保護的投入。兵馬未動,糧草先行。鄉土建築的保護需要資金,這就需要地方政府積極探索適合當地情況的資金投入機制,鼓勵各級政府和集體加大資金投入,采取多渠道籌集民間資金用於鄉土建築的保護。爭取中央財政撥款搶救歷史文化村鎮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傳統鄉土建築;各級財政按比例分別提取專項保護資金,搶救當地建築遺產;對於當地其他未被列為保護對象的建築,可以通過相應的政策法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對於產權歸個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地方建築,政府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
三、鄉土建築的保護應納入鄉村建設規劃。鄉土建築的保護必須從源頭抓起,從壹開始就參與村鎮的規劃。我們要深刻認識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是簡單的“拆舊房建新村”,不能把新農村建設成新城鎮。無論是徹底拆舊建新,還是進行局部改造,還是整體保持古村落的原生態,這些都是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科學合理規劃,規劃好新的村鎮建設,註重地方建築文化內涵的提煉,突出特色,包括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等。使之融入新農村建設進程,同步和諧發展。
四、對鄉土建築集中、傳統文化和生態保存較為完整的村落實施動態整體保護。保護古村落就是保留古村落的整體原生態,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根據各類現存建築的不同保存條件和歷史價值,采取“重點保護、合理利用、局部改造、普遍提高”的指導原則,防止無限制地拆舊房、擴道路,對價值高、保存完整的古建築嚴格保護;對壹些遭到破壞或功能發生變化的古建築進行小規模修繕,努力恢復原狀;真正有價值但損壞嚴重的建築,要恢復原樣;堅決拆除新建的與傳統風格不協調的磚混結構恢復原有風格,將水泥路面改為傳統的青石路面。在整體保存建築原有布局和風格的同時,要制定建築外觀的標準,如形式、色彩等,使其風格與保存的建築大體協調。為改善基礎設施,提高村民生活質量,在恢復當地建築原貌的同時,埋設供水、供電、電信、電纜、汙水管道;對於商鋪和住宅,將統壹安裝衛生設施,進行現代化改造,讓村民在傳統建築中享受現代生活。新農村建設給鄉土建築保護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但也為文化事業建設提供了新的機遇。如果能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化弊為利,對於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