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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案與宋代訴訟文化

訴訟文化研究是訴訟制度比較研究的重要途徑。訴訟文化的研究必須從廣闊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思想中汲取營養。古代的壹些經典案例,蘊含著訴訟理念、運作方式、法律法規、器物設施等,成為研究訴訟文化的突破口。

[關鍵詞]訴訟文化自決調解審判

《秦香蓮》又名《我的美人案》,是中國傳統戲曲之壹。講述了宋代“陳世美不認前妻”中周俊(今丹江口)壹男子被包公所殺的故事。透過全劇,我們可以壹窺古代宗法制度下倫理與法律的價值沖突、封建社會人治與法治的矛盾、社會矛盾的沖突解決機制所展示的法律文化。本文擬以“我的美人案”中相關人物之間的矛盾所引發的訴訟程序為研究主線,通過對案中人物的分析,系統地研究宋代的訴訟文化。

壹、訴訟前解決爭議的程序

縱觀整個案件,秦香蓮在前往開封要求司法介入之前,采取了壹系列措施配合陳世美和第二次左右。由於秦香蓮東京之行的初衷是尋找陳世美,恢復與他的婚姻關系,她在此期間采取的方法——自決和調解——本質上是壹種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1.自決

所謂自決,是指爭議的主體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爭議,以維護自己的權益。與和解不同的是,它強調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秦香蓮和她的兩個年幼的兒子試圖進入陳世美居住的木池宮,在那裏她采取了自決的程序。仔細分析,秦香蓮壹開始試圖以自己的力量讓陳世美屈服的原因有三:壹是履行了生下陳世美父母的義務,“死了三年”;二是和陳世美有兩個同齡的孩子;三是封建社會倫理講究“糟粕妻不可留庭”。畢竟陳世美沒有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所以,壹個沒見過世面的鄉下女人,敢在等級森嚴的社會裏僭越。可是秦香蓮怎麽也想不到,那個“田舍郎,黃昏皇帝”的陳世美,已經不是她心中那個淳樸善良的書生了。壹夜成名和妳們成為夫妻極大地改變了陳世美的心態。在他的心目中,秦香蓮這個鄉下女人和他姑姑這個公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從秦香蓮的歌詞就可以看出來:

秦香蓮,擡頭看看眼前的金枝玉葉。

戴著美麗的翡翠王冠,穿著龍鳳衫

她如三月牡丹般清新明媚,我如雪中梅花般抗凍。

看,她會再來看我的。我的半裙遮得不好。

難怪強盜改變了主意。她年輕,漂亮,有權威。

弗洛伊德說:我們的本性決定了我們強烈的感情只能來源於對比,而不是來源於壹件事。由此,秦香蓮所謂的“自決”資本在鮮明的對比下顯得微不足道,她試圖以自己的力量影響陳世美浪子回頭的幻想在現實面前顯得不堪壹擊。但幸運的是,天無絕人之路,王彥嶺總理的及時出現使得審前程序沒有窮盡。

2.調解

王彥嶺得知此事後收留了秦香蓮母子,然後借在木池宮為陳世美祝壽的機會,把秦香蓮作為歌手拉了進來。之後,他充分利用引蛇出洞的手段,在陳的木池宮導演了壹場“調停戲”。對於秦香蓮來說,政府官員的介入讓她重新看到了希望。再見阿姨時,她鼓起了全部勇氣:

在國家法律上,我應該崇拜妳

在家庭法上,妳應該讓我參與。

先結婚後結婚,無論大小。

我來是對的,妳錯了。

如果說王彥嶺的介入讓秦香蓮重燃希望的話,真正讓她敢於反抗皇權的是封建社會的家法制度。這種源於宗法社會的宗法制度,早在西周時期就與國家法律規範很好地結合在壹起,形成了整個社會賴以存在的宗法制度。就國法而言,“天之下,豈是王之地?”皇帝任命為統治者的婚姻,其本身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從國家法律的角度來說,陳世美雖然是“重婚”,但是是合法婚姻。但是,宗法制度不僅包括國家法律,還包括家庭倫理。“男女有別,然後父子相吻,父子相吻然後行壹禮,然後萬物皆安”,“禮昏者也,萬物之始”,這種說法從西周壹直流傳到宋代,幾千年來深入人心。宗法制度在婚姻中實行“壹夫壹妻制,納妾制”,即妻子只有壹個。“天子有後,有妻,有妻,有妾。”連皇帝都這樣做,黎族人民更加服從。陳世美當年和秦香蓮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壹個正直的妻子。而“三不”制度又給秦香蓮的婚姻增加了壹層護身符。所謂“三不去”,是指“喪母”、“先賤後貴”、“苦而不回”。如果滿足其中壹個條件,丈夫就不能結婚。秦香蓮可以說三個條件都具備,尤其是陳世美拋棄父母後的“三年喪”,是秦香蓮在崇尚孝道的封建社會的殺手鐧。當她壹針見血地說出悖論和問題的本質時,宗法制度的兩大支柱——國法和家法之間的尖銳矛盾就昭然若揭了。整個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會因為秦香蓮的出現而崩塌。宗法制下的家法和國法從來都是和諧統壹的,在價值選擇上,家的意義是為了國家。當兩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總是經濟學家主動做出犧牲。所以在秦香蓮堅持維護所謂的倫理正義的時候,調解失敗是事件發展的正常結果。而且把陳世美逼到了壹條不歸路:家庭倫理是他的致命傷,對秦母子的接納等於在他頭上懸了壹把劍。他發家殺妻棄子,離包拯的虎頭蜂又近了壹步。

二。刑事訴訟的啟動和運作

中國人有“厭訟”或“恥訟”的傳統價值觀。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說過:“聽到打官司,我還是人,我壹定不打官司!”孔子希望通過長期的道德倫理教育和統治階級的以身作則,使訴訟當事人以訴訟為恥,從而達到“巷中不訟,庭中不訟”的和諧安寧的理想。隨著漢代以後儒家思想在中國的普遍應用和至高無上的地位,厭訟思想也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但是,李肅先生認為,訴訟厭惡作為壹種社會現象,並不是壹種觀念的產物,而是在壹定約束條件下趨利避害的行為情境或習慣。要改變這種社會法律現象,讓人們能夠並願意訴諸正規的法律體系,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不是宣傳和告知公民有哪些權利,而是提供壹種上訴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需要提供壹種能夠在功能上替代原有爭端解決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正式的訴訟機制和其他非訴訟機制,以實際獲得或享有這種權利。《我的美人案》中有壹幕:調解不成後,王彥嶺送給秦香蓮壹把折扇作為信物,讓秦香蓮去開封府找包拯請願。正是丞相大人的幫助,才讓秦湘蓮有了繼續追求“正義”的勇氣,這也暗示著,即使在“水清如鏡”的包大人身上,王上書是否有背景,結果也大相徑庭。

1.告訴並接受

在窮盡了自力更生和社會救濟之後,秦香蓮非但沒有追求所謂的正義,反而不得不拿著宰相王的信物去尋求最後的救濟程序——敲鑼打鼓表達冤情,尋求司法救濟。宋代沒有專門的公訴機關,壹般由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直接向政府提起訴訟或由各級政府糾正犯罪。導致訴訟程序啟動的因素主要有四個:自訴,受害者及其家屬向政府提出申訴;第三人舉報,就是知情人去政府舉報另壹個人的犯罪。中國古代壹直有“賞賜*”的法律,這是臣民對國家的義務;自首,是罪犯對政府的自訴。《我的美人案》中,秦香蓮采取自訴的形式,引發了刑事訴訟的啟動。這裏的告知和受理類似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制度。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啟動程序。偵查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啟動偵查程序。包拯被秦香蓮告知後,按照宋朝的法律調查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宋代刑事證據制度以言詞證據和物證為基礎,言詞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宋代的言詞證據包括原被告人的供述和陳述以及證人證言,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原告人的陳述是破案的基本依據,而證人證言僅限於被告人的“非訊問人員”,在數量上必須是“眾多證據”,即“三人以上,名正言順,始得定罪”。物證理論在宋代還遠未成熟,在司法實踐中只是作為口供的重要補充。本案中,秦香蓮的起訴本身就是原告的起訴狀,送給秦的扇子可以作為證人證言。雖然不是“公證”,是以文字的形式,但代表的是丞相大人的立場,隱藏的效果很明顯。但從司法證明的角度來看,只有原告的起訴和證人證言而沒有被告人的供述,是達不到結案標準的。包先生深諳法律,逮捕陳世美成了當務之急。

逮捕

宋代刑法典規定,壹旦向官方報案,主審官必須及時傳喚相關證人,並逮捕原、被告,以便錄取口供,了解案情,有效地監禁罪犯。由此可見,宋代法律中的逮捕相當於我國現代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和逮捕。

根據宋朝的法律,保派人逮捕陳世美。不過,陳貴是徐家的,背後有皇室背景。這是包拯不得不擔心的。在案件最終水落石出之前,官場的遊戲規則是包拯不敢輕易違背的——面子上的同事之誼必須小心呵護。所以常規的抓捕方式是絕對不能接受的,於是包大人另辟蹊徑,把陳世美騙到了開封。這樣,壹旦被告出庭,包大人就可以上庭了結此案。

3.試驗

從宋代的司法實踐來看,當雙方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後,就立即進入了開庭審理的階段。此外,在中國封建社會,地方各級政府實行行政與司法壹體化,地方司法審判活動壹般由行政長官擔任。宋太宗太平興國9年(984年)七月發函:“科舉臺應推科舉,當面進行考察,不應垂簾聽政,只可委托署領表。”即中央司法機關必須親自參與案件的審理。對地方官員的審判活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包拯作為開封府尹,按照法律,應該親自坐在法官席上了結此案。

在中國古代偵查審判的訴訟制度下,審判的任務是調查、審查各種證據材料,訊問被告人。在所有證據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關鍵的。在中國封建社會,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往往無法定罪量刑。因此,在審判中,為了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刑訊逼供,在適用對象上,法律允許對質官進行訊問。這種情況下,陳世美出庭後,包拯自言自語道:“那天中午,我們倆同時陪著妳。我看到妳家裏有個前妻。”言歸正傳:包公不需要所謂的“五聽”法來“帶著情緒考察推理,反復參與測試”。瓊林酒席上魚龍混雜,包大人就形成了“免評證”。

黃姑和國泰的出現,讓事件似乎有了些許轉機。畢竟他們有皇室身份,足以代表某個時候皇帝的意誌。而且在“天理、人情、國法”三位壹體的封建社會,當理性與國法相悖時,理性的價值位階高於國法。在皇室強大的政治壓力下,包拯對法治的信仰壹度動搖,他試圖通過法庭調解了結此案。但宗法制度下禮法不可調和的矛盾註定了這種調解的失敗。包拯必須在禮法之間做出選擇。我們再來看陳世美的三大罪狀——第壹,殺妻滅子:他派韓琦去刺殺妻兒,卻因韓琦自殺而失敗,屬於謀殺未遂;二是欺騙君主,迷惑君主:他欺騙了皇帝,娶了皇帝的姨母,損害了皇帝的尊嚴,在“十惡”中屬於“不敬”,雖然皇帝的姨母和太皇太後的說情說明他已經被原諒了;第三,棄父棄母不孝順。這三大罪狀之重,足以把陳世美推到老虎頭上。

4.履行

當法律價值觀處於強勢地位時,包拯清官文化的象征性道具——三口銅矛就可以登場了。三銅矛,古裝劇裏的名字,不叫龍頭、虎頭、狗頭矛。龍頭矛專用於皇族,虎頭矛用來矛官員,狗頭矛用來對付普通百姓。在等級森嚴的宋代,三口鍘草機被賦予了不同的使命,自身的威懾功能使其成為包拯權威的有機組成部分。

判決後可以立即執行死刑嗎?從封建社會的實踐和宋代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可以知道,是有否定態度的。原因有二:第壹,中國封建社會死刑的執行采用“立春永不執行死刑”和“秋冬執行”的制度。"儒家認為"王者殺命,宜及時",所以死刑的執行通常在秋季初霜之後,冬季至日之前進行,因為此時"天地開始被整肅",殺氣已到,這樣才能表現出所謂的"刑重"。第二,宋代規定了死刑執行的兩個前置程序:復核和重播。對於國家機關作出的死刑判決,執行前必須經刑罰部或刑事訴訟部審查同意;此外,宋真宗、仁宗年間,首都地區實行死刑重播制度。對於開封府判決的死刑案件,必須向中央回放,經皇帝裁決批準後方可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辦法檢驗陳世美的執行期限,但很明顯,他違反了法律的程序規定。包拯並非不知道法律的規定。相反,正是因為擔心皇帝的親自幹預(後來皇帝的聖旨真的來了),他才突破法律障礙,在判決書下達後,立即將陳世美壹網打盡。這樣,皇帝的人治(皇妃、貴妃的阻撓和皇帝聖旨的幹涉)、包拯的人治(違法擅自處決)和包拯的法治(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交織在壹起,反映了封建社會人治與法治沖突與競合的狀態。

三。結束語

壹方面,研究中國古代訴訟文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關於訴訟的社會觀念、歷史習慣、理想信念以及通過訴訟解決社會矛盾的社會生活,從而把握中國訴訟制度發展變化的歷史軌跡。另壹方面,通過對古今訴訟文化的關照,有助於我們把握訴訟模式的內在生命和運行機制。例如,很難理解為什麽現代刑事訴訟采用速審、辯訴交易和證據裁判分離的形式,而不是古代的偵審合壹、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的形式。但如果換壹個研究的角度——從訴訟文化的角度出發,就能在相當程度上把握訴訟制度的靈魂,相信這對今天的中國司法改革也有壹定的借鑒甚至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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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宋代刑事訴訟制度考辨[J].引自:法律論文數據庫,網址:/lw/lw_view.asp?否=2685

【5】劇本《公平審判》,引自:未來劇網,網址:/Info_Show.asp?ArticleID=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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