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日本政治制度
外國名字
日本政府
君主
國家的
原則
立法、行政和司法
政府制度
議會制度
快的
航行
組成
議會
內閣
裁判的
政黨
主體
二戰前,日本長期實行君主立憲制,天皇獨攬大權。戰後根據日本國憲法(1947),實行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象征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前,日本的政治制度形成較晚,3世紀初出現了早期的奴隸制國家——惡馬泰國。4世紀,本州中部出現了壹個更發達的奴隸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榮時期。646年,大和由大變新,沿襲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進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奴隸制,建立中央集權的帝制國家。701年後,積極推行法律制度。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頒布了《大寶法》和《養老法》,進壹步肯定了現代化的成就,強化了中央集權制度,完成了從奴隸國家向封建國家的轉變。
8世紀下半葉,土地私有制和莊園制發展起來,10世紀封建武士開始興起。12年底,武士出身的將軍袁來潮建立了統治全國的軍政府——鐮倉幕府。從此,日本進入幕府時期。將軍為首的幕府成為中央政府,天皇名存實亡。幕府政治,又稱武政,以軍事封建統治為特征,以首領武士之柱和隨從武士之間的主從關系為基礎。追隨者為梁冬(主人)提供軍事服務(奉獻),主人給予追隨者土地(皇家恩典),同時保護他們的領土。江戶幕府時期,幕府將全國除將軍領地、天皇和官員之外的土地劃分為許多諸侯,並命名為諸侯(諸侯)。大明在自己的版圖內享有軍事、行政、司法、貢賦征收權,但必須向幕府納貢,承擔軍事義務。三藩市在德川時代成為地方機關。
19世紀中葉明治維新後的政治制度,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勢力的頻繁敲打,封建社會的民族矛盾和內部矛盾加劇。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結束了封建幕府政治,建立了以明治天皇為首的維新政府。史稱“明治維新”。通過1868的版本回歸和1871的棄郡,封建領主占據了皇帝管轄的封建土地。特別是1868 ~ 1869年的吳陳戰爭後,日本開始走上現代君主立憲的政治軌道。1885結束了明治初年以來的鄭泰官制,開創了內閣制。1889(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俗稱《明治憲法》)。然後是皇家模式,議會法,上議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相繼制定,建立了皇帝主權的君主立憲制。
內閣中央政府機構的領導核心是由總理和其他國務部長組成的合議機構,行政權屬於統壹的內閣,而不是個人。內閣總理由天皇在國會提名的基礎上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內閣總理任免,內閣總理必須在國會議員中提名,半數以上的國務大臣也必須是國會議員。內閣對國民議會負有連帶責任。內閣必須獲得眾議院的信任,否則內閣有權建議天皇解散眾議院,或者內閣總辭職。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內閣成員大多屬於該黨,因此內閣和議會通常可以保持壹致。
法院二戰後,日本參照英美法系改革司法制度,強調司法獨立,廢除了明治維新後模仿大陸法系設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法院組織系統分為兩類: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審查權,監督國會和政府的決定和行動。初級法院分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各級法院壹般審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是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經過國家考試。法官根據憲法有“身份保護”,但國會兩院組成的彈劾法庭可以審判被起訴的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實行嚴格控制。戰後,日本憲法和地方自治法擴大了地方自治的權力。《地方自治法》規定,都道府縣、市町村是普通的地方公共組織;東京特區,地方公共組織、財產區和地方發展事業的結合體,是特殊的地方公共組織。地方自治的職權包括:地方財政和地方財產管理,地方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征稅權、警察權、管制權等行政強制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利。自治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和地方議會組成。各級行政長官和議員由居民直接選舉和罷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方面,雖然憲法和法律限制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和監督,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實行嚴格的監督和指導。地方議會制定、修改或廢止法規,須報自治省部長批準;預算的編制必須符合中央預算規定的比例;各種公共事務的管理應由相關的省級部長監督;總理有權直接罷免地方行政長官,大部分地方公務員由自治省安排。
選舉制度日本《憲法》保障普選、秘密選舉和平等選舉,這些選舉以個人選舉、直接選舉和任意選舉為基礎。日本憲法和1950《公職選舉法》確立了國會議員、地方公共組織成員及其負責人的選舉制度。512名眾議員,由全國130個選區選出;參議院議員252人,其中65,438+000人按比例代表制(凱通特計票法)在全國65,438+0個選區選舉產生,其余65,438+052人在都道府縣選舉產生。地方議會成員的人數應由法律規定。行政委員會負責選舉管理,分為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和縣市選舉管理委員會。20歲以上的人都有選舉權,地方議會議員及其負責人的選舉有限制,居住年限也有限制。參議院議員和都道府縣知事的被選舉權年齡為30歲以上,其余為25歲以上。被禁止處理財產的人和被判處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政黨制度日本有多黨制。雖然在國會擁有席位的政黨很多,但自民黨從1955開始,長期以來都是單獨執政。自民黨內部派系林立,派系鬥爭從未停止。在鬥爭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斷重組,這是日本政黨制度的壹個特點(見日本政黨)。
國民權利日本憲法以尊重人權為基本原則,確認國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壹切基本人權不受阻礙,憲法保障的國民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不受法律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範圍比過去更廣,增加了新的條款,涉及選舉和罷免公務員的權利、公民要求賠償的權利、免受奴役和被奴役的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離開國籍的自由、學習的自由、生存權、受教育權、工作權和要求刑事賠償的權利。
組成
日本現行憲法於1947年5月3日生效。根據憲法,國家實行基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天皇是日本和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征,無權參與國家事務;“永遠放棄使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這壹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等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從事戰爭的權利”(第九條)。
2005年6月22日165438+2005年10月22日,日本執政的自民黨正式公布了該黨提出的修憲草案。其核心內容是放棄現行憲法中日本不得擁有陸海空三軍等武裝力量的重要條款,要求將日本自衛隊升格為自衛隊,並規定自衛隊可以開展國際合作活動以“確保國際和平”[1]
議會
議會俗稱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壹的立法機構。眾議院有480名議員,任期4年。國會可以通過內閣不信任動議,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人,任期6年,每3年改選壹半,不能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0月至6月召開普通議會,會期150天。其他時候,可以根據需要召集臨時議會和特別議會。[1]
內閣
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民議會負責。由首相(總理)和主管各部、各機構(部)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由天皇認證。
日本政府實行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政府,11省廳。[1]
裁判的
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其下屬各級法院。采取“四級三審”。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中國有四個。每個都道、府、道、縣都有地方法院(北海道有4個),負責壹審。全國各地還有家事法庭和簡易法庭,負責不超過罰款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法官(法官)由內閣任命,接受國民投票。其他各級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65,438+00年,可連選連任。各級法官未經正式彈劾不得免職。
檢察機關對應四級法院,分為最高檢察廳、上級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察長(總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長(高級檢察長)、檢察長(地方檢察長說檢察長是對的)、副檢察長。總檢察長以上的官員由內閣任命。司法部長對總檢察長有控制權。[1]
政黨
戰後,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和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復或成立。參加議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民主黨、公明黨、日本生產者黨、社民黨和保守新黨。
(1)自民黨:第壹大黨。1955 165438+10月15由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而成。50多年來,自民黨大部分時間都在日本參眾兩院占據多數席位,獨自執政38年。自民黨是傳統的保守黨,在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有很強的影響力。該黨主張立足於民主政治理念,維護自由經濟體制,修改憲法,堅持日美安保體制,強化自衛隊。在外交政策上,強調以日美關系為基本軸心,積極參與冷戰後國際新秩序的構建。自民黨內部有許多派系。自民黨的最高領導人是總裁,下設負責黨務、議會對策、組織、人事和財務的幹事長,總務會會長和政府調查會長。總統執政期間,兼任內閣總理。
(2)公明黨:1964 165438+10月17成立,其上級機構為宗教團體創價學會。1970年6月,政教分離。1993年8月參加非自治民主聯合政權,分分合合。2000年4月,公明黨、自民黨和保守黨組成聯合政府。該黨自稱為開放的國家黨,主張在和平主義基礎上建設“世界的日本”,主張堅持“中間路線”,實行人民民主,尊重地方自治,推進地方分權。
(3)民主黨:民主黨是僅次於自民黨的第二大政黨,成立於1996年9月。1998年4月,日本民主黨、民主黨、友誼新黨、民主改革聯合組成新民主黨。當時,新民主黨在參議院擁有38個席位,在眾議院擁有93個席位,是日本政壇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黨代會,每年1月召開。民主黨是壹個溫和保守的政黨,主張民主穩健的政治路線,加強與亞洲國家的外交活動,深化經濟關系,強調發展與中國的友好合作關系。該黨的支持基礎主要是工會組織和工人階級公民,其黨員主要是年輕的專業人士,包括政府官員、律師、醫生、銀行家和記者。
(4)日本* * *產黨:1922成立於15年7月,戰後獲得合法地位。發展高峰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20世紀90年代,我們調整了政策主張,註重靈活務實。黨章將黨的性質界定為“工人階級的黨”和“全體日本國民的黨”。主張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甚至* * *社會主義社會;廢除日美安保條約,把日本建成獨立、民主、和平的自由國家。黨的支持階層比較穩定,基層組織健全。
(5)社會民主黨(以下簡稱“社民黨”):原名社會黨,成立於6月1945 11,4月更名為1,996。參加了多黨聯合政權。該黨主張建立壹個尊重人的尊嚴的公平、自由和民主的社會,並創造性地發展了憲法中規定的主權在民、永久和平、基本人權和國際協調的概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