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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提高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推動農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村莊和歷史文化名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村莊發展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集約利用、安全布局、因地制宜、歷史傳承的原則,合理界定集聚提升、城郊結合、特色保護、搬遷合並等類型,有序推進。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領導村莊規劃建設,研究解決村莊規劃建設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農業農村協調推進村莊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進行監督和指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

人民政府的行政審批、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和建設。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鄉村振興戰略總體規劃有機銜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弘揚傳統文化,挖掘自然資源稟賦,保護鄉村歷史風貌,發展特色產業,建設鄉風文明、宜居富裕的美麗鄉村。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采取獎勵、補貼和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支持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產業發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村莊規劃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第二章村莊規劃第八條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的範圍是村莊的整個國家空間,可以以壹個或多個行政村為單位進行編制。

本條例生效前,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繼續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村實際,組織編制反映當地房屋特點、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居民住房通用圖集,免費向村民提供並推廣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莊規劃的宣傳,引導村民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建設。第十條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壹般為十五年,自規劃批準之日起計算。第十壹條村莊規劃包括村莊規劃和住宅建設規劃。

村莊規劃要明確發展定位、目標和規模,根據村莊發展現狀確定村莊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內生態、生產、生活等各種空間,引導農村產業集聚和轉移,促進山、水、林、田、湖、草、村有機融合。

住宅建設規劃應當以村莊規劃為基礎,引導農村住房建設,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汙水處理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郵政、商業網點等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對於特色古村落、傳統城堡村落、特色景觀旅遊村落等特色村落,要根據實際需要,加大對特色村落風貌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第十二條村莊規劃草案完成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村莊建設規劃、村莊改善人居環境總體行動計劃建設項目清單、村莊建設要點、村莊規劃實施控制性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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