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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關於婚姻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貫穿於我國婚姻法的始終。它是整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靈魂。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男女雙方都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強迫或幹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就是解除婚姻的自由。兩者的結合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者幹涉。只有實行婚姻自由,男女雙方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理想伴侶,建立基於愛情的幸福婚姻關系。但是,婚姻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沒有感情的婚姻,為當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創造前提條件。但是,離婚自由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壹夫壹妻制原則壹夫壹妻制是壹男壹女結婚的婚姻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任何人不能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的配偶,無論他們的地位或財產如何。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前,不得再婚。

(3)其他壹切公開的或隱蔽的壹夫多妻制和壹妻多夫制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在結婚和離婚的問題上,男女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還享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

②夫妻關系中,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人人都有參加工作、勞動、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有互相支持的義務;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③家庭成員地位完全平等。嶽父和兒媳,嶽母和女婿,兄弟姐妹,等等,這些家庭成員在生活中是平等的關系,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比如在贍養父母的問題上,子女的義務是平等的;在繼承父母遺產的問題上,子女的權利是平等的。

④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關懷。婚姻法確立這壹原則,對於促進男女平等,弘揚尊老愛幼新風尚,發揮家庭培養下壹代和關愛老人的作用,鞏固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計劃生育的原則。計劃生育就是有計劃地調整人口發展速度。在中國,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控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長,降低出生率。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利於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親健康。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個孩子。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這並不是說妳壹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可以結婚生子,只是說妳到了法定年齡就可以結婚。至於什麽時候生孩子,要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有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禁止結婚和中止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在壹定範圍內禁止近親結婚,是婚姻遵循自然規律,符合優生學要求的體現。如果男女之間有過於親密的血緣關系,那麽後代遺傳雙方生理缺陷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不禁止這種行為,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素質。

法律規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得結婚或推遲結婚,目的是防止結婚壹方的疾病傳播或遺傳,以保護子女、後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結婚的疾病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疾病,即麻風病。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男女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其他疾病的”,禁止結婚。麻風病是惡性傳染病,禁止結婚,對自己,對對方,對孩子,對民族都有好處。另壹類是沒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醫學上不應結婚的其他疾病,主要指性病、精神病、白癡等。我國法律對除麻風病治愈前不能結婚外的其他疾病采取壹般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確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時要講究科學,確定時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必要時要進行醫學鑒定。

關於晚婚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患有法律規定的晚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至於延遲結婚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在發病期間患有指定傳染病或者有關精神疾病的,醫生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已婚男女應暫緩結婚。”可見,晚婚的疾病是指傳染期有霍亂等指定傳染病的人,以及發病期有精神疾病的人。

至於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關系的人,是不是禁止結婚?1950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但現行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因為考慮到生理缺陷既不會傳染也不會遺傳,如果雙方自願結婚,對雙方和社會都沒有危害,沒有必要禁止。

中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所以直系血親之間是不允許結婚的。另壹種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使用親屬關系,而是采用符合我國人民傳統習慣的輩分制。這種分代計算方法,把自己當壹代,把父母當二代,把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當三代,以此類推。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即來自同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其實人類很早就開始意識到血緣對後代的影響。在原始社會,論資排輩是婚姻中最早的禁忌。我國歷來有“同姓不結婚”的傳統,因為同姓的人有同壹個祖先,所以是血緣關系密切的人,但這些都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結婚的必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人幹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前提。男女雙方都願意,不是壹廂情願;我是自願的,不取決於父母的意願;完全是自願的,不是勉強同意的。因欺詐、恐嚇、脅迫或者重大誤解而表示同意結婚的行為無效。

當然,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的,也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親友出於關心和愛護,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給予當事人各種有益的建議。然而,由我來決定是否采納這些建議。

男女都到了法定結婚年齡。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低於22周歲,女性不得低於20周歲,並鼓勵晚婚晚育。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騙取結婚證的,壹經查實,將收回結婚證,宣布婚姻登記無效。在壹些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地方法規規定的結婚年齡普遍低於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此外,鼓勵青年男女晚婚,這不是強制性的。

本著壹夫壹妻制的原則,只有未與他人保持婚姻關系的人才有資格結婚。也就是說,只有未婚、離異、喪偶的人才有可能和他(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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