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仁宗在燕友年間重開科舉,明確提出“明經中的四書五經,主要由(指程顥、程頤兄弟)和朱惠安(朱的惠安)註釋”,並將朱的《四書章句註》定為官本,使理學完成了官學的過程。但是,袁婷仍然堅持以蒙古為主的民族政策,儒家思想和儒生的邊緣化並沒有改變。因此,以中華文化為主體的傳統文化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壓制和阻礙。
明朝建立後,朱元璋決心扭轉這壹局面。他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尊孔、提倡理學、禮樂制度、立法之法、興辦學校、推行科舉、大力振興傳統文化。
明朝剛建立不久,朱元璋就在洪武元年(1368)二月上書皇宮,在國子學祭祀孔子,並派使臣前往曲阜祭祀孔子,並鄭重告誡使臣:
“仲尼之道,浩浩蕩蕩,源遠流長,縱橫天地,故後人得天下,必以貢禮,修其敬。我現在是天下之主,期待開悟修行聖賢之道。”儒學於是又恢復了它的獨尊地位。
為了確立儒家的崇高地位,朱元璋極力主張尊孔崇儒。他登基後的第壹個月,就召見了元朝最後壹個兒子盛宴公爵和孔子的第55個孫子孔克儉。四月,孔克儉進京朝覲,朱元璋曰:“爾祖明聖人之道,教天下。在永恒的世界下,君君、大臣、父子真的靠它了。”並且給兩千頃地,給壹個房子面積,壹匹馬,壹個月給二十石大米。11月,聖旨以孔克儉之子孔為公爵,官階由元朝時的三等升至二等,並賜銀印,使其世襲曲阜知府,並設孔、顏、孟三教授、尼山、諸司二院,並免除孔、顏、孟子孫的徭役。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全國各地祭祀孔子。五月,京師國子監落成,放歸前師孔子。到第二年二月,據諫官關仙報告,“社稷崇儒,春秋享師,內外費用達萬余。”崇儒之風甚盛。
在儒學方面,朱成的宋代理學在先秦儒學的“外王”之外,著重解決“內聖”問題,有效地將內聖與外王聯系起來,形成了完整而精致的理論體系,因而更適合戰後重建封建統治秩序。因此,朱元璋不遺余力地提倡朱成的理學。他即位後,繼續起用朱在金華(梧州)的傳承者、學者宋濂、劉基、王逸、徐存仁等,讓他們參與國家重大政策的決策,或參與禮樂、文化、教育等制度的建設,進壹步確立了理學的主導地位。
朱元璋也通過各種渠道大力提倡讀經。他反復對大臣說:“道不清,不可教。夫五經載聖人之道,家庭不可或缺。人除非富於米帛,否則想不到溫飽;如果妳沒有五經四書,妳就沒有理由知道。”他除了經常命儒生為諸侯、君王、文官講授經學之外,還規定學校學生必須有四書五經,並特別命國子監徐存仁教授向學生敬酒“學朱壹課”,“使儒生不讀五經、孔孟之書,不談羅、關、閩之學”。全國科舉考試都是根據四書五經中的命題,以朱成的註釋為準。這樣,整個國家的思想和言論都被納入了孔孟和朱成理學的軌道。
朱元璋本人苦讀四書五經。他小時候在私塾學了幾個月,後來因為家裏窮輟學了。在淮西漂泊三年,眼界大開。回到黃寺後,我“學會了刻苦學習”,跟著幾個老和尚學習佛經,文化水平逐漸提高。參加起義後,在戰鬥的間隙,我抓緊時間讀書,“讀經很開心”,四處尋儒問經,所到之處,都想方設法吸引儒生,留在幕府,朝夕相處,講經史。明朝建立後,雖然沒有建立宴飲制度,但儒生仍被告知要不時閱讀儒家經典,如宋濂和王逸、陳南賓、尚書洪範、朱山《周易》。當我在宮裏無事可做時,我“需要學習孔子的話。“經過長期的學習和研究,他不僅對儒家經典爛熟於心,而且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作為治國理政的理論基礎和指導原則。
朱元璋對元朝蒙漢混雜的禮法體系深惡痛絕。明朝建立後,致力於構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禮法體系,稱“禮法為國之紀。禮既立,人必定,安也。”禮與法是兩手,朱元璋特別重視禮制度的建設。禮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內容,被視為“國家之柄”。儒家傳說中的禮,壹般都包括歡樂。儀式的含義非常廣泛。它既是國家法典制度、仁義道德的規範,也是人際行為的規範。有尊卑之分,有尊老愛幼之分。儒家音樂是指被賦予了某種道德屬性的高雅音樂,它起著陶冶性情、美化人心、協調人心、團結社會的作用。禮是用來區分差異,排列貴賤的;音樂是用來求同存異,緩和上下級矛盾的。明朝建立前,朱元璋在吳元年(1367)六月,但沒有做好本職工作,即開禮享二局,廣征儒,分曹。至洪武三年(1370)九月,已編成《大明會典》五十卷,其中“五禮皆準,冠服、戰車、儀禮、書法、音樂、節日、制名皆知”。此後被編成《孝經錄》、《洪武禮制》、《禮儀制定》、《司事職責》、《禮要》、《禦禮制度》、《大明禮制》、《洪武禮法》、《禮集》、《禮節》、《太常禮集》、《禮書》等書。,並決心包括李稷和李嘉。這些禮儀制度是由“慮古制”決定的,《明史》說“其程度超過漢、”。根據朱元璋“立誌於音樂之雅”的意圖和“音樂之和而正”、“音樂之和而自然”、“音樂之和而自然”的指示,壹些懂律令的儒臣先後制作了樂歌和祭祀歌的節奏、祭祀歌的音樂節奏、祭祀歌的舞蹈服飾體系。朱元璋還親筆撰寫了《瓦丘運動》、《方遒運動》、《祭天地運動》、《古聖黃三帝王運動》。
朱元璋在強調“李明要引導人民”的同時,也重視“法要固執”。明朝建立前夕,於吳元年(1367)十月頒布《會法》,並於當年十二月以《唐律》為基礎編纂了285部法律,與記載各部門制度的145部法律結合,形成《大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對該法進行了多次修改。終於在洪武三十年正月正式在全國頒布。這就是明代盛行的《大明法》。除了《大明法》之外,朱元璋還親自搜集了壹批針對“頑詐之人”的法外處罰案例,加上壹些嚴令和他自己的批示,編成《詔書》四卷,先後於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十二月和洪武二十年十二月頒布為《大明法》。洪武三十年正月重新頒布修訂後的《大明法》時,他選擇了詔書的相關條目,將《秦律誥》與相關法律壹起編成,附在《大明法》上,規定“禁止在下壹年內禁止壹切物品。”今後法務部只依法與大公論罪。"
《大明法》以唐律為基礎,但在體例、結構、內容上較唐律有所發展。洪武七年編纂的《大明法》在體例結構上,將《唐律》的最後壹章列為第壹章。洪武二十二年修訂時,將《唐律》其余十壹章合並為六章,按六官制分為官法、戶法、禮法、軍法、刑法、工會法。這樣不僅分類更合理,而且內容更集中,組織更清晰,更接近現代的部門立法。在內容上,為了加強君主專制,《大明法》設立了“漢奸”壹條,增加了懲治思想言論犯罪的規定;並設置“受賄”專卷,加大對官員腐敗的懲處力度;為適應明初社會經濟的發展,《大明法》還增加了經濟立法的比重,設立了戶部法、產業法兩個專章和稅收、錢債、市場資金等幾個專卷,廢除了《唐律》中“超限額占地”的規定。明律充分反映了明代統治階級的意誌,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高度成熟的法典。
基於禮法合壹的精神,知法引禮入法。《大明法》在卷首特別列出了兩張刑圖(五張刑圖,刑獄器械)和八張禮圖(壹張基於儒家原則和倫理的喪服圖)。朱元璋說:“凡在本書中把二刑圖列在第壹位,把八禮圖列在第二位者,必重禮。”從尊禮原則出發,《大明法》還有壹條“犯後留親”的條款,規定犯死罪者不在“大惡”範圍內。如果祖父母或父母年事已高,沒有贍養人,可以請他們免於執行,離開自己的生活去贍養親屬;還有壹個“親屬相瞞”的條款,規定同居親屬犯了“十惡”以外的罪,可以相互隱瞞不報。此外,明律還規定,除“十惡”外,奴婢不得告發主子,子女不得告發父兄;起訴壹個人的祖父,而不是他的後代;弟兄不可給弟兄作證,妻子不可給丈夫作證,奴婢不可給主人作證。
元朝的學校教育發展極為有限,科舉考試壹拖再拖。元仁宗重開科舉後,漢族儒生仍不受重用。“凡取大成就,抱大才能,修道術者,不準與他搞政治。”朱元璋對這種情況極為不滿,說:“胡元甲入華以來,汙染了中國,學校荒廢,人民紀律混亂。從此,人們學會了打仗,卻對禮儀和仁義知之甚少。今天,我將統壹全國,恢復我的前任國王在中國的統治。大力推進教育是應該的。”龍鳳五年(1359)正月,在梧州設立縣學,十壹年九月在應天設立國學。建國後,洪武大力發展教育,形成了國學、縣學、社學三種類型的學校。
國學是中央政府設立的高等學府。其前身是龍鳳十壹年在應天設立的郭子學堂,洪武十五年改為國子監。洪武八年三月又在鳳陽設國子監,二十六年並入首都國子監。兩所國子監合並後,學生人數達1124人,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高等學府。監生分為官生(包括質官子弟、土司子弟、海外留學生)和民生(包括貢監,即地方官從官府、州縣學校中選拔出來的老貢生、監生(即推薦送監交學費的人)。郭健學生除了學習漢代四書五經、聖旨、大明律和劉向的《說苑》外,還要學習數學和書法,同時還要學習騎射。考完了可以直接做官,也可以參加科舉,然後就可以做官了。
郡學,又稱儒學,是由政府、州、縣設立的中學。梧州五年建立的龍鳳郡學是最早的儒學。洪武二年(1369)十月,朱元璋下詔“天下各郡縣,共築學堂”,各地相繼開儒。整個洪武時期,中國有1311個儒家學派。
起初儒學的學生人數定為官學40人,州學30人,郡學20人,後來擴大到不限人數。學生“壹旦專治,就要教授禮儀、音樂、射擊、指揮(駕駛)、書籍、數學等不同科目”,還要學習聖旨和《大明律》。考試合格後,成績優異的學生,20歲即可入國子監;還可以參加省考,成為舉人。如果妳十年學習失敗,或者犯了大錯,就會被發配到吏部收糧。
此外,都司、魏建立的儒學,類似於州郡、州縣的儒學。洪武時期,杜、魏在中國建立了26個儒學流派。此外還有邊疆少數民族土司建立的土司儒學。
社會學是啟蒙性質的小學,位於基層,遍布地、州、縣的鄉鎮。起初,它屬於官方辦公室,但後來,因為當地官員經常使用它來擾亂人民,它曾被關閉。洪武十六年(1383)十月,朱元璋下令百姓建立自己的社學,於是私人社學又出現了。社會科也以聖旨和大明律為必修課。洪武時期,每個府平均有61個社學。明朝中後期,雖然是個偏僻的地方,但“都是學問”。
除了上述學校之外,還有為皇族子弟開設的宗教學,為軍官子弟開設的武術等等。
為了促進教育的發展,朱元璋采取了許多措施。首先,評估地方官員的辦學成就。洪武五年(1372),規定“今後若有司考課,則記載農林、學校之成績,違者處罰”。比如“老師不教,學生是懶學者”的地方,地方官員“都講法律”。第二,重視導師的選拔,穩定師資隊伍。洪武十五年十月,朱元璋下令各校教官嚴格考核,依檢署。通不過經的被送到吏部調任他職,能通經寫文章的被打壓。任用不當的,由朝廷安排。洪武二十六年(1393)十月,制定了教官考試辦法,規定任職九年後,由教官授課九人,官學六人,郡學三人,考試合格並精通四書五經者,晉升官職。如果教的學生人數少,不懂經典,我會被降職,調到教導員以外的崗位。此外,朱元璋還禁止教官隨意調離學校,擔任其他職務。第三,對儒家有禮貌。規定學生由政府提供夥食,享有免服兵役的特權,除自己外,免除家庭的義務。不允許隨意派遣教員,教學成績優秀者可提拔到中央和地方任職。第四,規定書和筆免稅。這些措施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教育的發展,從而形成了“學無所之地,教無所人,條條框框,下城山海之野”的局面。"明代學校的繁榮超過了唐宋以來."學校是傳統文化的重要傳播陣地,它在洪武時期的繁榮對傳統文化的復興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朱元璋在辦大學校的同時,也推行科舉。武元年(1367)三月,下令設立文武兩部取士,命各級行政機構“預勸民間士勇,以利當時苦讀,壹開學即進貢京師。”洪武開國後,洪武三年(1370)正式建立科舉制度,定於當年八月舉行科舉考試。不在科舉者,不得仕。“四年三月,使各省再試三年,然後每三年。連續考了三年,發現考上的大多是年輕人,缺乏勞動能力。第六年二月,洪武下令停止科舉,不讓察舉成為人才。之後科舉停考十年。但是,有很多人推薦他們。朱元璋還決定對推薦的考生進行考試,在全國時間恢復科舉考試。洪武十七年(1384),命禮部制定科舉表格,頒布各省,於是定制。
洪武時期的科舉考試分為三級:中舉、中舉和殿試。考試內容與學校教育壹致,專門考學生所學的四書五經命題。“文略似宋經之意,但以古人之音,體以排斥情侶,謂之八股。四書五經以朱成指定註釋為準。取得省聯考後,錄取名額初步定為500人,除直隸100人,廣東25人,廣西40人外。”多才多藝者,量不限”。洪武十七年,下令無限量,以實際成績錄取。飛行員叫舉人。參加考試的必須是鄉試後試點中的舉人,錄取名額近期由法院決定。這位飛行員叫龔氏,可以參加宮廷考試。宮廷考試考進前三名,從前壹名只取了三名,給了進士和;若幹二甲,賜進士出身;前三名若幹,賜以進士出身。取了進士,或者授予翰林院官,或者到翰林院,監工等靠近石衙門的地方實習,稱為,以熟悉政務,然後擔任具體的官職。其他可能被授予大臣、顧問、校長、書法家、行人、法官、太常、博士郭子等職務。在中央部門,或在地方行政機構中擔任政府官員、治安法官和地方行政官的職位。多次落榜的舉人和龔氏都能考上國子監。畢業後,他們還可以擔任北京的小官員,或政府官員,或儒學的講師。元代儒生的邊緣化得到了根本扭轉。明代的官員任用,是國之初推薦、監督學生和官員相結合的方式。由於朱元璋規定“中外官員壹律以科舉取士,非科舉者不得為官”,科舉逐漸引起朝廷重視,“國內外重要部門皆屬士”。後來逐漸形成了所謂的進士、龔克、官員三足鼎立的格局,儒生是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和傳承者。儒生尤其是進士的重要性,恰恰印證了“書有其金家”這句老話,從而吸引更多的人到學校讀書,從而進壹步推動教育的發展,促進傳統文化的復興。
朱元璋推翻元朝,統壹全國,采取措施穩定社會,發展生產,振興傳統文化,為明初的繁榮奠定了基礎。這些歷史成就值得肯定。當然,他加強封建專制統治,濫用刑罰,屠戮英雄,在當時和後來都產生了很大的負面作用,這也是必須指出的。但總的來說,他不愧為封建帝王中的顯赫人物。
大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