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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木炭標準

現將我國機制木炭標準草案及其結構總標題發表於此,供從事機制木炭生產和經營的企業討論。通過後,將由國家相關部門強制執行。本標準適用於用所有原料生產的機制木炭。希望大家多多關註,多多參與。這不是我們公司的事,而是我們整個行業的事。

機器木炭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制木炭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誌、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誌和包裝。

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制碳棒制造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標誌、要求、測試規則、標誌和包裝。

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制碳碳化窯的術語、定義和分類。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原料熱解得到的機制木炭。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機制木炭

各種含碳元素的原料經制棒機成型後高溫碳化得到的固體產品。

制造

3.2平方木炭

包括三角形、四邊形、五邊形和六邊形中空機制木炭。

3.3炭罐

圓柱形機制木炭。

3.4塊木炭

片狀固體機制木炭。

3.4碎木炭

破碎和不規則形狀的機制木炭。

3.5顆粒碳

顆粒狀機制木炭。

3.6碳粉

粉狀機制木炭

4分類和標記

4.1分類

4.1.1按質量等級

按質量等級分為壹等品、二等品、合格品、殘次品四個等級。

4.1.2按形狀

根據機制炭制品形狀的不同,可分為方形炭、圓柱形炭、片狀炭、顆粒炭、碎炭和粉末炭。

4.1.3(按尺寸)

根據不同的尺寸要求,分為不同的規格型號。非特殊品質產品是指長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碳素產品。

4.2標記

機制木炭根據不同的形狀和大小進行標記。具體方法見表1。

表1機制木炭的分類和標記

形狀和尺寸的表示方法

木炭a×b×d(a表示長度,b表示寬度,d表示空腔)

筒炭(以TT表示)d×h(d代表外徑,h代表高度,單位為毫米)TT d×h h

碳片(用PT表示)a×b(a表示長度,B表示寬度,單位為mm) PT a×b B。

碎炭(用ST表示)沒有大小標誌ST。

顆粒碳(用LT表示)d(d代表直徑,單位為毫米)

碳粉(單位為英尺)d(d代表直徑,單位為微米)英尺d

5要求

5.1感覺

應清潔、無汙染、無異味、無機制碳等雜質,筒碳、片碳斷面應具有金屬光澤。

5.2凈含量偏差

凈含量偏差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3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5.3規格和尺寸

規格尺寸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也可以按合同執行。

5.4物理和化學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也可以根據客戶要求,按合同規定執行。

表2機制木炭的理化指標

項目索引

優質產品、壹等產品、合格品和次品

水分,%≤8.5≤8.5≤12.0≤12.0

灰分含量,% ≤3.0 ≤3.0 ≤4.5 ≤4.5

揮發,%≤10.0≤10.0≤20.0≤20.0

固定碳,% ≥85.5 ≥85.5 ≥75.0 ≥75.0

PH值≥7.5 ≥7.5 ≥7.0 ≥7.0

未碳化材料合格,合格,合格。

6測試方法

6.1感覺

將機制木炭的樣品放在白紙上,在光線充足的環境下,通過視覺嗅覺進行觀察判斷。方形碳、圓柱形碳和片狀碳應在樣品破碎後觀察斷面是否有金屬光澤。

6.2凈含量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3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6.3尺寸

用鋼直尺或遊標卡尺測量方形碳、碳筒和片狀碳;用遊標卡尺或標準篩測量顆粒碳;粉末碳用標準篩測量。

6.4水分測定

我想按照GB/T 17664-1999中的水分測定方法,希望您能提出改進方案。

6.5灰分測定

我想執行GB/T 17664-1999中的灰分測定方法,希望您能提出改進方案。

6.6揮發性物質的測定

根據GB/T 17664-1999中揮發物的測定方法,希望您能提出改進方案。

6.7固定碳的測定

根據GB/T 17664-1999中的固定碳測定方法,希望您能提出改進方案。

6.8 ph值的測定

取適量機制木炭樣品,放入研缽中研磨成細粉,然後按GB/T 12496.7-1999規定的方法執行。

6.9未碳化物質的測定

我們想按照GB/T 12496.438+03-1999規定的方法實現。希望妳能提出改進方案。

7檢驗規則

7.1檢驗規則和抽樣方法

7.1.1批量規則

原材料和生產條件基本相同,當天或同壹班組生產的產品為壹批。按批號取樣。

7.1.2取樣方法

產品包裝時,按每批包裝件數抽取樣品,從100個包裝單元中隨機抽取3個,以後每增加100個(含不足100個)增加1個包裝單元。當產品為散裝時,應隨機抽取每批的3%。每批抽樣數量不少於200克。混凝土用收縮法攪拌均勻後,將所取樣品分成四份,立即分別放入四個幹凈的幹磨瓶中,貼上標簽。標簽內容應包括:樣品名稱及編號、生產單位、型號、批號、等級、取樣日期、取樣者姓名。

壹份樣品用於外觀和尺寸檢驗,壹份用於水分檢驗,壹份用於其他理化分析,剩下的壹份留作備用。

7.2檢查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1工廠檢查

每批產品均應接受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檢部門進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能快速準確反映質量要求的主要技術指標,如外觀、水分、尺寸、凈含量偏差、ph值等。檢驗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產品憑檢驗證書入庫或出廠。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壹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是本標準中規定的所有項目。

a)長時間停止生產,又恢復生產時;

b)當原材料發生變化或主要生產過程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要求型式檢驗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在正常生產期間,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定期檢查。

7.3決策規則

如果其中壹項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應加倍取樣進行復驗;如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8標誌、標簽和包裝

8.1標誌和標簽

產品標誌或者標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及商標、型號規格、凈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生產廠家名稱、產地、地址等。

8.2包裝

產品包裝應牢固、整潔、防潮,盒裝產品應擺放整齊。同批次產品的包裝材料、規格和凈重應壹致。除非特別說明,否則主要以10kg包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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