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丙類倉庫耐火等級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3.2.7多層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貯存可燃固體的單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9丙類倉庫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小時
3.2.10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倉庫)的柱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
3.2.11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充分保護的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h..
3.2.12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壹、二類耐火建築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墻時,耐火極限不應小於0.25h,當采用不燃墻時,不應小於0.50h。
3.2.13二級耐火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采用耐火墻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耐火等級為二級的多層廠房和倉庫的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壹、二級耐火廠房(倉庫)的屋面板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壹、二級耐火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應采用不燃、阻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並敷設在可燃、阻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阻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為保護層。
3.2.17當建築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確需使用金屬夾芯板時,芯材應為不燃材料,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3.2.18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為承重、墻體為不燃性材料的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接頭外露部分應采取防火措施,接頭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布局
3.3.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註:1。倉庫內必須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分區,甲、乙類倉庫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得開門窗和孔洞;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得大於相應類別的地上倉庫。
2.儲油區的桶裝油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的規定。
3.壹、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倉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
4.對於獨立建造的硝酸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及其他聚合物產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物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個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本表規定的1.0倍。
5.壹、二級耐火糧食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倉庫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m2,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m2。
6.壹、二級耐火等級、面積不超過2000m2的單層棉花倉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0m2。
7.壹、二級耐火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的規定。
8.“-”表示不允許。
3.3.3當倉庫內安裝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防火分區外,每個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6在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與其他部分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隔開;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3.2和3.3.3條的規定。
3.3.9嚴禁在倉庫內設置員工宿舍。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且不應相鄰。
丙、丁類倉庫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1.00h樓層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並設置獨立出口。當隔墻上需要開互聯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物流建築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為主時,應按本規範有關規定確定,儲存部分按中間倉庫確定;
2.當建築物的主要功能是倉儲或難以區分建築物的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範關於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工作區域與儲存區域用防火墻完全隔開時,工作區域和儲存區域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範關於工廠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工作區與儲存區用防火墻完全隔開並滿足下列條件時,儲存區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儲存區內部分建築物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表3.3.2的規定(不含註)增加3.0倍,但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除外:
(1)存放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以外的丙類物品,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壹級;
(2)存放丁、戊類物品,建築物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所有建築物均設有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進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車間(倉庫)的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三、倉庫防火間距
3.5.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以及倉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2的規定。
註:1。當兩個倉庫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對於丙類倉庫,不應小於6m。當兩個倉庫相鄰較高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或兩個壹、二級耐火等級相同的相鄰建築物任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面的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且總建築面積不大於本規範第3.3.2條規定的壹個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時,防火間距不受限制。
3.除乙類第6項外,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乙類倉庫與鐵路(廠外鐵路中心線40m,廠內鐵路中心線30m)和道路(廠外路邊20m,廠內路邊5m)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
四、防爆倉庫
3.6.3泄壓設施應采用易泄壓的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門窗,並采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安全玻璃等材料。
泄壓設施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設置,並應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應大於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措施防止冰雪堆積。
3.6.12丙類液體倉庫應有防止液體散落的設施。應采取措施防止潮濕時會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在倉庫中浸水。
3.6.14倉庫或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應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和泄壓設施。
動詞 (verb的縮寫)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布。每個防火分區或壹個防火分區內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的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3.8.2每個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倉庫面積不大於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往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2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B級防火門。
3.8.3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應不少於兩個安全出口;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對於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並被防火墻隔開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防火墻上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通向外部的安全出口。
3.8.4冷庫、糧食筒倉和拱頂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如《冷庫設計》GB 50072、《糧食鋼筒倉設計》GB 50322。
3.8.5當糧食筒倉上層建築面積小於1000m2,工作人數小於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8.6符合本規範第6.4.5條要求的倉庫和筒倉室外金屬梯子可用作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3.8.7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宜采用封閉樓梯間。
3.8.8除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E型倉庫外,其他倉庫垂直運送物品的升降設施應設置在倉庫外。如確需設置在庫房內,應設置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豎井內,豎井壁上。通向倉庫的室內外升降設施的入口應設置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