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等。第三條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公安、工商、物價、質監、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和武漢化學工業區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道路運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對客貨運輸站(場)樞紐建設、應急運輸保障和農村客運發展給予財政支持,並將道路運輸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本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現有不符合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的道路運輸經營場所應當逐步搬遷或者關閉。第六條本市鼓勵道路運輸科技應用和道路運輸信息化建設,發展新能源道路運輸,推進節能減排,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實現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第七條運管機構應當完善道路運輸服務標準體系,建立道路運輸信息系統和共享平臺,定期收集、分析、整理和發布道路運輸管理和服務信息,提高道路運輸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第八條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引導和規範會員的經營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宣傳和實施。第二章總則第九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並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設立道路運輸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本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綠色環保標準的要求。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對本單位的安全運營、服務質量和穩定性負責,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接受運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和出租汽車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證》;
(二)客運車輛、大型貨物運輸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出租汽車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具有記錄行駛軌跡功能的衛星定位設施設備,並與全市道路運輸車輛系統監控平臺實時通信;
(三)客貨運輸車輛和教練車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誌,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設置客運標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誌燈(標誌);
(四)定期維護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和出租汽車,確保車輛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第十二條遇有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緊急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市、區人民政府和運管機構的統壹調度和指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第三章客貨運輸第十三條客貨運輸車輛營運時,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等證件。
除前款規定的證件外,公共汽車客運車輛駕駛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包車客運車輛和不定期旅遊客運車輛的駕駛員還應當隨身攜帶套票或者包車合同。
不定期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可以持有旅遊客票或者註明客運事項的旅遊合同,而不是套票或者包車合同。第十四條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組織、督促本單位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保證其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為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客運經營者和大型貨物、危險品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和安全管理,並按照規定向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監控數據、運輸車輛、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