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況:民事案件經法院審理,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壹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壹般為6個月)內申請再審,開庭審理終結後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後,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上述案件中,通過法院調解結案的,只有損害國家、社會利益或者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二、對民事審判程序中法官違法行為的監督
通過提出檢察建議來監督民事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情況。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
1.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的。
2.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4、審判程序錯誤。
5.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
6.支付令違法。
7.中止或者終止訴訟違反法律規定的。
8.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9.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是違法的。阻礙民事訴訟。
10,違法交付。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
人民法院對民事執行活動中違法執行、拖延執行等案件實行法律監督。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後,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在人民法院審查異議和復議期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申請對人民法院的異議和復議程序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第四,對虛假訴訟和虛假調解的監督
對雙方當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壹方當事人虛構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監督。監督法院通過提出和發出檢察建議或抗訴,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依法將涉嫌犯罪的參與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移送偵查部門偵查。涉及農村“三資”(指農村集體經濟中的資金、資產、資源)的虛假訴訟案件。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況:任何公民發現虛假訴訟線索,都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支持起訴
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有訴權的當事人因缺乏訴訟能力、客觀條件等原因未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被侵害的單位、集體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的具體情形:
(1)汙染、破壞環境等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因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導致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案件;因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醫療、教育、通信、交通、餐飲、物業、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公益事業等公共服務領域違規收費、多收費、服務不規範的案件。
(2)保護弱勢群體案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等行為損害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案件;老人、婦女、兒童得不到適當贍養、撫養或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案件。
(三)檢察機關認為應當支持起訴的其他案件。
民事檢察監督模式:
1.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督的範圍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壹)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規定的;
(二)認為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有違法民事執行活動的。
二、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提供哪些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時,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提交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當壹次性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
監督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監理請求申請書;
(四)申請監管的具體法定情形、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督申請書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壹)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但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除外;
(三)人民法院正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不服財產分割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
(七)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書再審後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八)申請監管超過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的;
(九)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時間:
當事人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