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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1804的起源越具體越好。

1804年頒布實施的《法國民法典》是壹部典型的現代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壹部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

在1804年出版時,它的名字是《法國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其拿破侖法典的稱號[3]。

此碼有三個正式版,分別是1804,1807,1816,皇家復古版1816已傳世。

所以中國商務印書館的翻譯中保留了“王”、“王國”這兩個字。

其他版本在“王”下有“(中華民國總統)”字樣。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雖然裏面還有壹些舊思想的殘余,但畢竟是革命思想的體現。

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

法典雖然在家庭制度上未能實現“人的解放”(在這方面,法典與革命後的法律相比有些落後),但在經濟方面卻更徹底地做到了這壹點。《法國民法典》是“人權宣言”的法律形式體現。

如果把根據這部民法典建立的社會與革命前的社會(封建社會)相比較,就會看到《法國民法典》的思想意義——它摧毀了舊社會,創造了新社會。

當然,這個新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在當時,它是人類文化的頂峰。

在封建社會,“人”被各種束縛,被各種力量壓迫,既沒有意義的自由,也沒有行動的自由。法國人被分成各種階級,根本沒有平等可言。

然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所有法國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只服從自己的意願。簡而言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的法典,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

即使在今天,《法國民法典》的這種精神仍然激勵和指引著我們,我們仍然可以借鑒。

二、法國民法典的思想內容

綜上所述,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著眼於其思想內容。

以下分為四點:

(1)《法國民法典》規定了現代民族國家法的幾項基本原則,奠定了現代法律的基石。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壹部分,題為“第壹部分?”該法的公布、生效和普遍適用共有六條。

其實這六條規定不僅僅是民法問題,而是所有“法”的幾個基本原則。

此外,這個“初步滴定”並沒有與以下版本統壹編號。

據說這六條不僅僅是作為當時民法的前六條,而是作為當時規劃的壹部包括幾部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在內的總法典的“序言”。

[4]現在這六條只列在民法典的最上面(其他法典大部分都經過了很大的改動),讓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第壹部分。

這六條的內容是現代民族國家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條除外,這是國際私法的壹條規定),也是“封建法”的壹種變化。

1.法律統壹原則。

第1條規定:“國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實施。

這壹條包含兩點:(1)法律必須“公布”。

公布是法律外部效力和實施的壹個重要因素。

(2)法律頒布後,將在全國實施。

全國的法律是統壹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相反。

出版的作用是讓人們知道法律,至少可以知道。

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開放”。

中國人很清楚這壹點。

在我們國家,前不久還有所謂的“內部規定”,即不公布的規定,即不為人民所知的規定。

統壹的國家必須有統壹的法律,這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

在封建社會,情況並非如此。

難怪任何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首先會把國家私法的統壹視為這部法典的壹大成就。

比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經說過,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換馬壹樣。

他的俏皮話離事實不遠。

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侖法典》的頒布才成為壹個合法的整體[5]。

“還是那句話,《拿破侖法典》的目標是統壹法國私法。從這個角度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

“這是1條的意思。

2.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第二條規定“法律只在將來生效,沒有溯及力。

“封建社會的法律,由皇帝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可以侵犯或剝奪人們的既得權利,可以任意改變人們現有的法律關系。現代法律基於不溯既往的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在民法中如此,在刑法中也是如此。

這壹原則的首要功能是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和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們在行為時只能關註和遵守當時生效的法律,而不必擔心行為後法律的變化(因為行為後法律的變化只能影響後來的行為,而對法律實施前的行為或事物沒有影響),從而有壹種安全感。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

第5條規定,"治安法官不得通過制定壹般規則來審理案件。

“確立壹般行為規則是立法的範圍。

司法人員只能對自己審理的個別案件作出個別判決,其判決壹般不得適用於其他案件。

這就是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離,也就是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國大革命前,由於沒有統壹的法律,各個地區存在著分散的、不壹致的“習慣法”,所以法院有權對這些習俗進行解釋,並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各地區法院經常公布壹些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通則”[7]。

《法國民法典》第5條針對的就是這種情況。

既然司法權的作用是審判個案,法官就不能拒絕審判。

第四條規定:“法官以沒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確、不完整為借口拒絕判決的,可以對其拒絕判決提起公訴。

“如果因為法律的原因,法官不能判決人與人之間的糾紛,那就壹定會使人民之間的糾紛得不到解決,社會就會陷入混亂和焦慮之中。

這壹條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的處理方法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中都有規定。

4.公私權利(公法和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

第七條(不屬於“序言”)原文為:“(公民)權利的行使獨立於公民權,後者依憲法取得並維持。

“1889改為現在的第[8]條,即:“根據憲法和選舉法取得和保持的公民權利的行使和政治權利的行使,相互獨立。

“該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互不依賴,互不影響。公民權利基於民法(私法),政治權利(公民資格和投票權)基於憲法和選舉法(公法)。

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然可以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現代法律的原則。

資產階級啟蒙學者認為,私權是天賦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私權的行使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2)所有法國人都享有公民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所有在封建制度下受壓迫受奴役的人,使所有法國人都處於平等(平等)的地位,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所有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權。

這是第八條的內容。

這壹點的意義今天就不用多說了。

從此,該條成為任何國家民法的最根本原則。

當然,在各國民法典中,雖然使用的詞語和表述有所不同,比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聯民法典第9條等。,這個原則毫無例外地被接受。

對法國民法典要求高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這壹條只講“法”,似乎比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講“人”差了壹點。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當時,民族國家是人類生命的最高同構,用“法”這個詞是完全正當的。

更何況,連1964(壹個半世紀後)的蘇聯民法典還寫著“蘇聯公民”?

《法典》第488條規定:“成年人達到265,438+0歲;達到這個年齡後,除了結婚印鑒規定的例外,他對所有民事生活都有行為能力。

第13條規定:"經政府許可在法國定居的外國人在繼續居留期間享有所有公民權利。

“前者連同第8條為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能力制度奠定了基礎。

第13條奠定了現代民法和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制度的基礎。

守則還明確規定了兩種特殊能力。第1123條規定:“未被法律宣告無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訂立合同。

第1594條規定:“任何法律沒有禁止買賣的,任何人都可以買賣、接受買賣。

“訂立合同,買賣商品。

封建社會有嚴格的限制。

法國民法典專門規定了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壹種表現。

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是不必要的。

但如果我們想壹想,在中國解放和農村土地改革之後,我們尤其應該肯定農村借貸和買賣的自由,我們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於剛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麽重要。

(3)《法國民法典》奠定了現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現代民法中的物權法基礎,即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是在《法國民法典》中完成的。

《法國民法典》徹底消滅了封建財產制度和封建財產權。

在這壹點上,德國民法典不如法國民法典。

在這方面,只需列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就夠了,沒有必要詳細闡述。

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可以自由處置屬於自己的財產。

第545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進入者轉讓其所有權;但為公共使用且具有正當性及事先補償者,不在此限。

“我國近年來制定壹些法律時,類似第545條的規定應該反復討論。

這時候,人們不禁會覺得,200年前通過這樣的規定是多麽的有勇氣。

該法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可通過指定繼承人、遺贈或其他適合表達其意願的方式,以遺囑方式處置其財產"。

第二,關於契約自由。

《法典》第1101條規定“合同是壹種協議。

根據這壹約定,壹人或數人對另壹人或數人承擔支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第1119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只能為自己接受約束,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契約自由也延伸到丈夫和妻子。

第1387條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只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丈夫和妻子可以自由締結合同,只要他們不違反良好習俗,並受以下條款規定的限制。"

《法國民法典》是壹部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民法,貫穿著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包含幾層意思。

第壹,廢除古代的形式主義。

第二,國家不允許幹涉個人的意誌自由。

第三,強調個人的真實意義。

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規定為第1583條,買賣協議成立後,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款尚未交付,合同成立,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這是現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等方面的壹些不足甚至是缺點,卻很少指出物權法的什麽重大問題。

在這方面,《法國民法典》壹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壹些優秀制度和規定,另壹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壹些思想。

為了說明這壹點,妳還可以引用以下條款。

第壹,《法國民法典》將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

在這壹規定下,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處於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

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合同的解釋做了詳細的規定(***9)。

第三,在商業上,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回購”,廢除了“先買”制度。

對於回購,法國民法典規定回購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法院不得延長(第1660、161條)。

相比之下,德國民法典規定土地分為回購和先買兩種,土地回購期限定為30年(第503條)。

兩者相比,當時法國民法典的規定更進步。

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於不動產出賣人在買賣不公平時可以撤銷買賣的規定及其全部措施(第1675條及以下各條。)為後來的各國民法典開了先例。

將《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進行比較後,我們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還是有其獨特性的。

因為壹是僅限於不動產,二是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方法。

法國民法典物權法中的壹些規定是想當然的,其他國家的很多民法典以後也不會做出規定。

但正因為如此,這壹規定成為中國民法學生非常重要的知識。

例如,第2092條規定:“債務人應當以其現在擁有的和將來會獲得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由其全體債權人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款應當按照債權人的債權數額進行分配,但債權人因法定事由享有優先受償權的除外。“這樣的規定,特別是前壹條的規定;既然在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中沒有發現,那麽在向當今中國的民法學生解釋什麽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還是有必要引用壹下。

因為我們必須先理解無限責任,才能理解有限責任。

(D)法國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的成就遠不如財產法。

大革命後,這方面的壹些激進的、先進的法律,如廢除父系制度、允許協議離婚甚至單方面離婚、廢除長子繼承制、遺產平均繼承制等,在法典中得到了限制或緩和,有的甚至回到了“舊制度”的原狀,以至於有人說這是壹部“反動革命的法典”[9]。

所以這其中肯定有復雜的原因,本文就不詳細討論了。

但是,相對於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法國民法典並非沒有成就,它仍然對“舊制度”(封建制度)進行了很大的變革。

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

中世紀末期,國王與教會爭奪婚姻家庭管轄權的鬥爭最終由《法國民法典》確定。

民族國家獲得了對婚姻家庭的絕對管轄權,教會完全喪失了這方面的權力。

《法典》第165條規定:“結婚儀式應在壹方的住所並在官員面前公開舉行。”。

國家官員從此完成了婚姻的世俗化進程,而不是宗教的牧師和神父[10]。

法國民法典早於德國民法典100,但與德國民法典不同的是,它仍然承認教會在法典中的地位[11]。

這說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方面比德國民法典更先進。

法典也否定了我父親在婚姻中的絕對權力。

該法規定了復雜的婚姻同意制度,以減輕對家庭父權制的影響。但經過“尊證”多次請求同意後,法典第152條和第153條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不經父親同意而結婚,從而最終擊潰了父親同意這壹封建勢力的強大堡壘。

該法第326條規定,“民事法院對與身份有關的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

“這壹規定的含義,有的學者只解釋為排除了刑事法院對身份問題的判斷[12]。

但不可否認,這壹規定也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幹預,因此也具有世俗意義。

該法保留了男女不平等和不自由離婚制度的壹些規定。

直到很多年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壹切才隨著西方國家普遍的家庭法改革而得到糾正。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

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壹種取得財產的方法,所以在第三部分的標題處有規定。

法典根本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制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平等繼承制度,否定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和長子繼承。

第732條規定:“法律規定繼承財產不考慮財產的性質和來源。”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分為貴族財產、繼承財產和取得財產。

貴族財產實行專屬繼承制(長子繼承,但後來長子不獨占繼承,而是享有較大份額),兩系分別繼承所得財產(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所得財產在兩系之間平分。

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僅在第733條保留了壹定程度的分支繼承。

第745條規定:“子女和其他直系親屬,不分性別、年齡,也不分同婚生育,可以繼承父母、祖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血親的遺產。

繼承人都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以自己的名義繼承的,按照人數平均繼承;代位繼承的全部或者部分是繼承人的,按照房數繼承。

這些規定確立了現代法律中的法定繼承制度,為以後各國民法中的法定繼承制度開了先例。

(5)《法國民法典》確立了現代法律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律中,由於封建領主和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和民事行為是分開的。

有時候,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

牽連犯的刑事制度還表現在民事方面。

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權,當然也承認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且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該行為的人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條款也規定了各種侵權情況。

法典中關於侵權行為的五個條款構成了未來大陸法系國家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當然,上面列舉的五個方面也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創造的,也不是法國民法典從零開始創造的。

它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澱的結果。

但《法國民法典》將這些成果以法律形式完全固定和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

壹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下發展壯大起來。

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了壹個新的階段。

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思想意義和輝煌成就。

三、法國民法典的編纂、體例和語言

作為壹部類似法國民法典的古代法典,其編纂和體例自然具有時代特征,不應被後人評論。

因此,法國民法典被指責結構不合理,稱;“沒有壹種科學的整理方法會把繼承與贈與、合同與侵權、夫妻財產、抵押與時效等不相關的內容放在‘不同的取得財產的方法’下”[13]。

“甚至代碼的第三部分也是不同主題的大雜燴[14]。

這都是不合適的。

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的階梯”的編纂方法,並做了壹些調整,分為屬人法、物法和債法。今天,這是可以理解的。

相反,法國民法典的教科書風格獨樹壹幟。

例如,第二冊第壹章《財產的分類》和第三冊第三章第壹節《合同總則》可以作為財產和合同的教科書來閱讀,以獲得應有的知識。

《法國民法典》的語言壹直為後世所稱道。

或者是通俗易懂,生動清晰。甚至有人說《密碼》是壹部“優秀的法國文學作品”[15]。

據說拿破侖希望這部法典能被全體法國人民閱讀,法國人民也能得到壹份。

這差不多完成了。

而這應該歸功於代碼簡潔優美的文字。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與《德國民法典》完全相反。

這是兩種文化的產物,很難比較它們的優劣。

但這畢竟是後世做代碼的人要註意的。

四個結論

法國民法典是壹部影響全世界的大法典。

旁邊誕生了奧地利的《民法典總論》,卻被後人矮化忽視。

時至今日,我們仍然要研究它,從中得到啟示。

《法國民法典》所表達的啟蒙和解放精神,對任何地方、任何時代尋求自由和解放的人們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義和價值,對任何想要建立法律新秩序的人也大有裨益。

難怪法國人民對這部法典充滿了愛和好感,幾次想改造它,但又舍不得,還是保持了它的原貌。

全世界的人也都把它看作是壹本學術價值很高的書。

中國商務印書館應將其與《法律階梯》壹起納入世界學術名著漢譯叢書。

在中國,研究法國民法典,深刻理解其在思想史上的革命精神和價值,推動制定我們自己的民法典,是這壹代法學家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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