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租賃權
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壹個概念,是指以繳納地租為條件,對地主所擁有的土地無限期地進行耕種和保護的權利。永佃權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壹種法律模式。
②地上權
表面權利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生活的權利。我國城市土地全部屬於國家,農村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以外,屬於集體。中國沒有私有土地,中國的土地只能單向流動。
③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實現地役權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所擁有的地役權進行控制的權利。
④典權
典權是我國特有的用益物權。典權是指支付典當價款,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並取得收益的限制性物權。交付不動產並收取標準價格的人被稱為當鋪老板。房地產被稱為遺跡。在典當制度中,有30年的贖回期。只要不超過30年,典當行就可以贖回典當行。在典當法律關系中,雖然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與所有權相分離,但只要有能力贖回典當人,典當人就有權贖回典當人。典權的特征:有出賣的現實,但沒有出賣的名義。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為了某種目的而限制他人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物權。這是壹個與擔保權益相對的概念。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用益物權是所有權與權能的分離,不改變物的所有權。
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具有效用;
(2)用益物權是獨立的;
(3)用益物權具有占有權;
(4)用益物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或者動產。
用益物權的特征
(1)是壹種所有權有限的權利,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也是有限的。
(2)是非所有者基於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權利,也享有對他人財務的直接控制權;
(3)是從所有權權力中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他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和種類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壹十條某些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以參照適用。兩個以上組織和個人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二十壹條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所有權,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