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轉讓票據可以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出質人有權處分的,可以將票據質押作為債務的擔保。
法律客觀性:
壹般債權只有壹個請求權,票據權利包括兩個請求權,即給付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在流通中是有價值的,票據本身體現了交換、支付、信用、結算、融資等各種經濟功能,而這些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於票據的流通。票據法設計了壹套比民法上的債權更方便快捷的權利產生和轉讓制度。第壹,票據權利的產生是以票據的編制為基礎的。只要出票人按照票據法的形式要求簽發票據,原則上票據權利就產生了。因此,票據法理論將簽發票據的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民法債權的產生基於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締約過失等。從產生方式看,民法債權更為復雜,註重實體關系;票據權利相對簡單,註重形式要素。二、票據權利的轉讓以交付票據為重要內容。根據《普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轉讓包括背書和單純交付。前者是指讓與人應當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然後將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後者是指轉讓人直接將票據交付給受讓人,而不在票據上記載。民法上的債權轉讓通常需要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相比較而言,票據權利的轉讓更為便捷。票據權利的轉讓效力主要包括:(1)權利人無需將轉讓事實告知債務人。(2)新權利人不承擔原權利人在票據權利上的瑕疵。我國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或者以持票人的前手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知道二者之間存在抗辯。(3)即使因出票人無行為能力或被他人偽造而導致出票行為無效,其他票據行為人仍需對持票人承擔票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