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投資者: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買賣股票的投資者。普通投資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交易的投資者。
2.在證券市場上,所有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證券的個人都是個人投資者。主要相對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量大小)都可以稱為散戶。
3.與公司股東相比,自然人投資者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他投資公司後,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登記,公司股權登記,就成了自然人投資人。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制企業的投資者。
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別:
不同的投資者
(1)成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投資者不限於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只能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1)自然人股東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時,不允許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投資設立多個具有唯壹法人性質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使投資公司與新設公司之間存在母子公司控制關系,也不受限制。
(二)民事責任主體不同。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1.作為對債權人的義務主體,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還具有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壹般特征,具有公司法人的兩個基本特征: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因為公司是企業法人,所以“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
3.值得澄清的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不是絕對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認”的例外。當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被股東濫用以逃避債務,使交易對方的債權落空時,就需要剝奪股東“有限責任”的特權,即公司法理論中所謂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