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由轉讓雙方按0.5 ‰的稅率繳納,適用“產權轉讓文件”的標題。
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適用稅率為金額的萬分之五。
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財產權轉移證明應當由質權人加蓋,未加蓋或者少加蓋印章的,由證明持有人負責補貼。如果書面文件是以合同方式簽署的,持有書面文件的各方應全額貼花。
這裏所說的股權轉讓,適用於印花稅中的“產權轉讓文件”,適用範圍主要限於非上市公司。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的企業股份轉讓轉讓方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壹。
轉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財稅[2014]47號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轉讓方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書寫的股票轉讓文件,按照賬面當時實際成交金額計算並支付證券(股票)。
2013 10 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上線運行,這是經國務院批準,繼上交所、深交所之後的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主要安排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開轉讓,服務創新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
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轉讓方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壹。
轉讓方應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1990 6月28日,深圳頒布《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所得稅收暫行規定》。起初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賣方按交易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對交易、繼承、捐贈處書寫的現行a股、b股轉讓文件,按照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交易、繼承、捐贈處書寫的a股、b股轉讓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根據現行印花稅政策,投資者以其上市公司股權出資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範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引起的股權轉讓不視為股票交易。
4.轉讓方轉讓優先股的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壹。
轉讓方應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財稅[2014]46號文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交所、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書寫的股權轉讓文件,以書寫時的實際成交金額為準,轉讓方按1。
《國務院關於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規定的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其股東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的分配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公開發行的優先股限於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限於上市公司(包括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和未上市公眾公司。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是壹種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壹定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優先股有固定股息,不隨公司業績波動,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公司破產清算財產時,優先股股東有權先於普通股股東主張公司剩余財產。但優先股壹般不參與公司的股利分配,股東沒有投票權,因此不能借助投票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