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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周時期刑與禮的關系

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繼承神權,提出德治思想。

我,以德服天

2.慎刑:是西周時期提出的壹種法律思想。內容簡單來說就是提倡德治,慎用刑罰。

西周統治者將道德教化與刑罰壓制相結合,形成了西周“禮”與“刑”相結合的法律特征。“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理念,被後世奉為政法制度的理想原則和標本。

3.刑法輕於天下:(西周)意思是刑罰的寬嚴要根據時代的變化而定。具體內容是:“新國之刑宜輕,國之刑宜中,亂國之刑宜重。”

西周立法概況:

1,周公的禮制:周公編纂了西周時期的夏商禮制。

2.西周時期的禮儀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壹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是壹種綜合性的行為準則。

禮的內容:“親”和“敬”是禮的核心內容,也是影響中國古代法律的兩個重要制度。“親”和“敬”維護的是父權制主導的家庭關系和君權主導的等級關系。

3.魯刑。西周時,是周公魯所作,又稱賦刑。註意《尚書》中的《魯刑》並不是成文法典,而是這壹次法律改革的記錄。

4.九句話。“周亂政,九罰。”有兩層意思:壹是周朝的刑書,二是西周的刑法。

5、遺產,段毅。“遺”是指先王留下的遺產,“段毅”是指商朝的習慣法。

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刑事司法政策的考察離不開對刑事政策歷史發展過程的考察。我國不同歷史時期刑事政策的差異主要反映了刑事法制指導思想的不同,刑事政策的變化反映了刑事法制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中國刑事政策發展的歷史無疑包含在中國刑事法律制度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之中,並反映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法律適用之中。從先秦中華法系早期形成到清末法制改革,中國歷代成文法典始終處於民法刑法不分的狀態,即所謂“法條合壹”,但以刑罰為主。中華法系的成文法典多以維護其封建統治政權為中心,凡是不利於其政治穩定和封建統治的行為,都在法律中加以禁止。行為的性質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領域。國家規定,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是犯罪,該罰就罰。國家司法機關沒有明確區分民事和刑事。因此,考察中國不同朝代的刑事法制思想,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揭示中國刑事法律政策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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