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分為真實身份證和EIDCard(電子身份)兩種,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多由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發放給公民。並且作為每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之所以說“有效身份證”,是指根據身份證個人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持有的有效身份證。
名字是自己的名字。按照我國的法律,出生後,必須上戶口。戶口本是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出具證明的公共憑證簿,記載的事項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所以戶口本和有效身份證上的名字才是有效姓名。
大陸居民在中國境內持有的身份證,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4月6日,1984,中國大陸開始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第壹代居民身份證采用打印和照片翻拍技術成型,容易被偽造。
2003年6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大陸公民,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內地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004年3月29日,中國大陸正式開始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公安部表示,居民身份證換發工作將於2008年前完成。二代身份證比壹代身份證做了很多改進。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
使用個人彩色照片,內置數字芯片,采用數字防偽措施,存儲個人圖像和信息,可由機器讀取。還采用了較大的字體,解決了人名、地名中的生僻字問題。現代身份證與傳統的“紙質照片”身份證相比,相似之處不多,更多的是采用高科技智能卡的形式;
具備電腦掃描閱讀能力。身份證在國家發放的時候,會作為證明每個人公民身份的工具。大量新技術的出現,使得身份證可以包含生物特征信息,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掃描識別或指紋識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