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不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滿足保鮮、保藏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產品。用於包裝和盛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設備是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產、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是指直接用於清洗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設備或者直接接觸食品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的物質。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註的儲存條件下保持質量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物中的致病因素進入人體而引起的傳染性和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事故。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