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制政體是在體制上存在壹個不屬於“官”的系列的、代表國家的最高主宰。這個最高主宰的權力具有雙重特征:其壹,他享有的是國家主權者的權力;其二,他的權力是個人權力。就前者而言,皇權至高無上、至大無涯,是說沒有任何壹種世俗權力淩駕其上,也沒有任何壹種權力與它平行。因之,依著這種主權特性,它可以把壹切事權都容納進去;舉凡國家生活的所有領域——政治的、經濟的、軍事的、文化的、法律的、宗教的壹應事務,以及國家生活的整體和任何壹個局部事務——中央的、地方的大與小、要重與輕微之務,都可囊括在皇權範圍內。這樣壹種絕對的、特殊的權力,自然談不上對上的越權與對平行機構的侵權,更談不上對下的侵權。就後者而論,皇帝是作為獨立的、也是孤立的個人來掌握和行使權力的,不可分離支割而與他人分享,他人也不得代替。
皇權的這兩個特性本身就是壹對矛盾。壹方面,孤獨的個人在行使龐大的國家主權時,無論如何都會產生精力、智力、能力、經驗、學識等個人主觀條件的限制,而不能運用自如。另壹方面,個人掌握至高無上的國家主權,無疑給君主對國家事務的影響力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和最多的機會,因而又可能產生個人偏離乃至背離整個國家機器運轉原則和方向的情形,使特定的個人變成整個機器的對立物。而專制政體,無論在當時具有多麽不可逆轉的習俗、傳統和具體歷史條件,都不過是統治階級所借以實現的形式,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壹種政體選擇。而且,作為最高主權者的皇帝(及其家族),也總是屬於壹定階級的壹分子。這樣,歷史發展到了這壹步——階級統治必須藉“壹人”來實現,而又不願意也不允許被“壹人”輕而易舉地毀滅掉,總希望把君主的言行和影響力限定在壹定的範圍內。因之,在巨大權力與個人主觀條件之間、在階級總體利益與個人好惡之間的雙重矛盾中,以輔佐“壹人”與制約“壹人”雙重身份出現的宰輔制度,就是必要的和必然的了。
2、 帝王主權並沒能完全掩蓋君主與其階級的關系。宰相制度與帝王制度是***生體。皇帝與宰相,是構成專制政體的兩個相反相成的因子,二者對立而又互相依存,不僅***始,而且***終。宰輔的存亡,是不依任何個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即使是出自皇帝己意的貶抑、削奪、消滅,都是違背整個體制的總要求的。漢魏以來不任三公,卻接連冒出了其他宰相;明太祖廢丞相,而成祖之後的“非相之相”——內閣的出現及其作用的發揮,所謂“勢所必至”,“能禁其名,不能禁其實也”正表明這種客觀要求並非虛妄。
3、體制上設立宰相,僅僅是為解決上述兩對矛盾提供了可能,矛盾和鬥爭勢必在實踐中展開並激化。帝王的主權者身份帶給專制政體的陰影是巨大且深厚的。在君主等於主權的前提下,帝王極容易事必躬親,拋開輔佐,不要制約,破壞君相體制,是兩對矛盾激化。問題的主要方面顯然在君主身上。然而,硬性約束、限制皇帝的法度規章既不可能產生,也不可能存在,因而,寄希望於軟性的理論規則的約束,就不僅是必要、必須,而且是唯壹的途徑了。講求君臣“體裁分職”、“君道臣職”的委任責成理論的出現和壹再重復,其中的底蘊是不難察知的。
以主權托於壹人的君主制,自然生長出君主可以甚至必須躬親天下眾務的觀念;而宰相制卻又滋生著君相壹體的委任責成觀念。體制的內在矛盾又必不可免地外化為兩種類型理論的理論沖突。從先秦至清末,帝王躬親、宰相爭職,躬親與委任的理論仗壹打再打,避不開、壓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