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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適用範圍

適用:中國境內生產制造的中藥品種。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成品。2、不適用: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

中藥品種保護的目的和意義:

1、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臨床有效的中藥品種,對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實行分級保護制度。

2、目的:為了提高中藥品種的質量,保護中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事業的發展。

適用於中國境內生產制造的中藥品種,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品。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藥品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協同管理全國中藥品種的保護工作。首次進口藥材,指非同壹國家(地區)、非同壹申請人、非同壹藥材基原的進口藥材。取得進口藥材批件後,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非首次進口直接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非首次進口藥材實行目錄管理,具體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調整。

法律依據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生產制造的中藥品種,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成品。

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三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臨床有效的中藥品種,對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實行分級保護制度。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藥品種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協同管理全國中藥品種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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