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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重疾險需要註意什麽?

1,死亡責任:1+1不壹定等於2。

我們在《重疾保險產品分類》壹文中詳細介紹了市面上常見的幾種重疾保險產品,如下圖所示。右邊的三種重疾險都含有身故責任,我們統稱為“儲蓄型重疾險”:

按照我們正常的邏輯,1+1=2,如果壹個人先患了重疾,然後身故,儲蓄型重疾險至少要賠付兩次,重疾1,身故壹次。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2、癌癥多次賠付:看賠付標準很重要。

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人的壽命延長,癌癥二次發病的可能性不低,癌癥很難治愈。很多人身邊都有癌癥患者。我們經常看到患者壹開始治愈,但幾年後可能會復發或轉移。此時,如果重疾險中有“癌癥多次賠付”的責任,可以進行二次賠付。

相信妳也有購買“癌癥多賠”的打算,但我們要在這裏提醒妳:

對於癌癥多次賠付的標準,不同的產品差別很大,購買時壹定要看條款!

(1)選擇3年而不是5年作為間隔。

癌癥的兩次賠付之間通常有壹段時間,稱為“間隔期”。保險公司不可能今天賠第壹次,明天賠第二次,這不現實。

對於間隔的設定,有的重疾險協議是3年,有的是5年。我們應該選擇哪壹個?

想象壹個場景,某人得了癌癥,確診四年後去世。這種情況下,“間隔三年”可以交兩次,但“間隔五年”就交不了。顯然,“三年間隔”對我們更有利。

而且,在癌癥的臨床治療中,其實還有壹個“五年生存期”的概念,即如果壹個癌癥患者在治療後能夠存活五年以上,就認為該患者在臨床上已經“治愈”了。

(2)第壹次得什麽病最好不要有規定。

第壹次得了癌癥,第二次得了癌癥。“癌癥多次賠付”可以連續賠付兩次,這很好理解。

如果第壹次沒得癌癥,第二次得了癌癥,可以支付“癌癥多次賠付”嗎?當然,我們的投保人是希望賠付的,但實際操作中,有些產品是不賠付的。

所以,對於癌癥的多次賠付,前提壹定要看清楚,最好是:

第壹次是癌癥,如果以後得了癌癥,可以賠付;

如果第壹次得了其他疾病,然後得了癌癥,也可以賠付。

(3)第二次支付,四個州必須能夠補償。

壹般來說,“第二次得癌癥”有四種狀態:

新的發現,比如:食道癌治好了,三年後不幸得了胃癌;

復發,如:乳腺癌治愈,3年後復發;

轉移,如:本來是甲狀腺癌,結果沒治好,轉移到淋巴瘤;

堅持,比如慢粒白血病,已經用靶向藥物治療了,人還活著,但是癌癥壹直存在。

對於這四種“二次癌”的情況,有的產品特別清爽,都可以補償;而且有的產品扣線,限制了癌癥的多次賠付。

關於“癌癥多次賠付”,請記住三點:

(1)患癌間隔時間越短越好,3年的不要選5年的。

(2)如果第壹次患病不影響第二次賠付,那麽不管第壹次患病是不是癌癥,後續的癌癥都必須能夠賠付。

(3)不要選擇第二種補償標準埋坑。優選癌癥的四種狀態“新的、復發的、持續的和轉移的”應該能夠補償。

3.重疾多次賠付:有的可以賠付2次,有的只賠付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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