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發展,建立適應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體制機制,優化主要運輸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融合發展;
2、負責組織起草綜合交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協調起草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交通運輸部下屬機構有以下幾類:
1.公路管理局負責公路建設市場的管理。
2、各航道局,負責水路運輸行業計劃的實施。
3、地方鐵路局,負責統籌協調本縣與鐵路建設相關的工作。
4、運輸管理處,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
5.交通籌建處負責規劃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網絡布局。
6、交通稽查支隊,負責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7、交通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交通信息發展規劃。
8、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監督管理。
綜上,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省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汽車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