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派遣制度是什麽意思?
人才派遣制度的本質是人才租賃公司通過服務合同或勞務合同實現的服務交易。人才租賃公司分別與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簽訂人才租賃協議和人才派遣合同,規範租賃期間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期間,用人單位與被租賃人之間不存在人事隸屬關系。送人才有四種方式:壹種是全租。租賃公司承擔壹整套員工租賃服務,包括人才招聘、選拔、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等。二是轉讓租約。用人單位自行招聘、選拔、培訓人員,然後租賃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租賃公司負責員工薪酬福利的支付和勞動爭議的處理;第三是縮小租賃。用人單位將其用人單位轉為租賃公司,用於已自行招聘或聘用的員工;第四種是試用租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將以租賃的形式將新員工轉到租賃公司試用。
二、派遣人才有四種方式:
1,全租。租賃公司承擔壹整套員工租賃服務,包括人才招聘、選拔、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等。
2.轉讓租賃。用人單位自行招聘、選拔、培訓人員,然後租賃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租賃公司負責員工薪酬福利的支付和勞動爭議的處理;
3、減員租賃。用人單位將其用人單位轉為租賃公司,用於已自行招聘或聘用的員工;
4.試用租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將以租賃的形式將新員工轉到租賃公司試用。
綜上所述,人才派遣沒有固定的編制。人才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遴選急需人才,由該機構分別與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簽訂人才派遣合同和員工派遣合同,以規範派遣期間三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通過該機構為被聘人才支付工資、辦理社會保險和管理檔案的壹種新型用工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