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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真正意義上的死亡是指什麽

腦死亡 死亡的醫學概念 個體的死亡是壹個過程。在人類通常可以心臟或大腦停止功能活動,作為個體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標誌。但是,此時身體其余的器官、組織還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存活。如心搏停止後,呼吸道上皮細胞還能繼續其纖毛運動;有些細胞可以繼續存活達 120小時之久。在此期間器官和組織(如腎臟、胰島等)移植到別的個體上還可以繼續存活。這就為醫學上器官、組織的異體移植創造了條件。同時也向醫學和法律上提出了壹個如何判斷人的死亡的問題。 臨床死亡和生物學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循環的停止。因此,可以將死亡分為兩個階段:即臨床死亡(或稱相對死亡)和這以後的生物學死亡(或稱真死亡)。在臨床死亡階段,呼吸和心臟活動雖已停止,但組織細胞還沒有停止生命活動,有時可以采用積極的急救方法,恢復機體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謂的“起死回生”。根據國外文獻記載,人臨床死亡的時間壹般不超過5~7分鐘,但在中國,已有數例臨床死亡長達數十分鐘的病人被搶救成功的報道。生物學死亡則指組織和細胞的生命活動已發生不可逆地終止,壹般出現在個體細胞大量死去之時。 60年代以來,由於器官移植在臨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廣泛應用,常常需要從死者身上取下有關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麽時刻發生,在臨床實踐上便成為壹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死亡的臨床判斷標誌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習慣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標誌。現代醫學技術的進步,打破了這種傳統的觀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復蘇,已不是罕見的例子,而對大腦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無策。因此,從60年代末期以來,醫學界就有人主張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為臨床死亡的標誌,而采用腦死亡作為生死的分界。其具體的征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腦電圖顯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斷標誌 西方社會十分重視死亡的法律判斷。因為,器官移植需要確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時又要確證該器官是從已經死亡的病人體內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時需要確定壹對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後,這對財產繼承,保險或親屬的權益都有重要關系。所以,從法律上確定判斷死亡的標誌就十分必要了。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腦死亡”作為判斷標準的國家。1968年哈佛醫學院壹個專門委員會第壹次對腦死亡作了詳細描述;1980年美國又制定了“統壹的死亡確定法案”,從法律上把判斷死亡的標準確定下來。除美國外,英、法、芬、意、澳等10余國也相繼立法,承認腦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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