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壹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第20條)
2)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第24條)
(壹)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第27條)
(壹)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第31條)
(壹)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2、《中華人民***和國法院組織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壹)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縣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