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準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2、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準則;
3、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保密法規體系的逐步形成,對於加強和改進我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將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4、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準繩。在繼承我國保密工作的優良傳統和制度,總結我國保密工作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的新發展,對保密工作進行了若幹重大改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
(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