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可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並爭取和平解決爭議。
2.協商不成,可以找村委會調解。
3.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找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再次調解,盡量達成雙方同意的調解協議,解決糾紛。
4.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解決。
5.如果問題仍然無法解決或者不願意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土地糾紛的原因
1,因無書面土地轉讓合同引起的糾紛。
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耕種不超過1年的除外)。但實際的土地流轉,多是以口頭協議的方式進行。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方要求收回土地,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後壹方未按約定支付合同款,就違反了約定的約定,引發糾紛。
2.土地增值引發的糾紛
土地出讓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近年來,隨著中央壹號文件等壹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土地經營者獲得了巨大的利益。在此之前,承包土地的價值已經發生了變化。在利益的驅動下,壹方認為之前簽訂的轉讓合同內容明顯不公平,便毀約,從而引發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壹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